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6-08-24 09:29
来源: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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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依法行政和自然保护地严格监管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和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提升行政执法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局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检查计划。
一、检查范围与对象
本计划涵盖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域(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及外围毗邻管控区域内所有受自然保护地、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约束的管理相对人,主要包括:
保护区内及周边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矿产开发、风电光伏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进入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察、研学旅游、野外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一般控制区内原有道路翻新、基础设施运维、生态修复项目施工单位;
保护区内原有农牧民养殖主体,涉及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落实的相关养殖户;
依法取得保护区相关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依法纳入我局监管职责范围的单位和个人。
各管护站队伍履职情况纳入内部工作考核,不列入本次对外行政检查对象。
二、检查依据与重点内容
检查工作严格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开展,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一般控制区正面准入清单开展合规核查,重点针对以下方面:
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领域: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管控要求落实情况,违规擅自进入、开垦、放牧、搭建构筑物等行为管控,一般控制区项目准入审批执行情况。
草原生态保护领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政策落实,非法开垦草原、破坏原生荒漠植被、违规占用草原等行为监管;核心保护区内原住民维持原有生产生活规模的必要养殖活动依法予以保障,不作违规查处。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四合木、半日花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非法采挖、破坏野生植物资源,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非法捕猎干扰等情况监管。
古生物化石保护领域: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盗采、盗挖、非法收藏、非法交易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经依法审批开展的古生物化石科研发掘活动除外。
建设项目监管领域:保护区内及外围线性工程、工矿项目、基础设施翻新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施工范围管控、植被恢复情况监管;原有道路翻新运维严格区分两类情形:原状养护维修(路面病害修补、护栏加固、排水修缮等)无需办理修筑设施审批,实行备案监管;涉及路基加宽、线性改线、新增占地、增设构筑物的改扩建工程,必须依法履行修筑设施审批手续,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借翻新名义规避审批、超范围施工等问题。
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对已核发的保护区准入许可、施工备案、科研考察许可等事项,核查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超范围活动、未落实生态保护义务等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核查整改落实、生态修复完成情况;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置,涉嫌生态环境损害的依规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防火安全与生态风险管控:保护区野外用火管控、防火设施运维、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地质风沙灾害隐患防控情况。
三、检查方式、主要事项及频次
行政检查综合运用日常网格化巡护、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点位核查、“互联网+监管”、无人机遥感监测监管等方式。具体检查事项及频次安排如下:
(一)对核心保护区禁入管控及违规人为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每月全覆盖巡查不少于2次。
(二)对一般控制区建设项目及道路翻新改造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对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非法采挖破坏行为专项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四)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
(五)行政许可事项事后动态核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六)行政处罚案件整改落实“回头看”检查,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七)保护区野外用火及生态安全隐患专项检查,防火期每月不少于2次,非防火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
(八)联合属地林草、自然资源、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压实监管责任。各管护站、科室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局资源保护科牵头负责计划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各管护站作为责任主体,要明确内部任务分工,细化分片检查方案,配强一线执法巡护力量,确保计划所列各项检查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加强内部科室、跨区域管护站信息共享与联动,形成上下协同、全域覆盖的监管合力。执行中如遇法律法规修订、上级专项整治部署,由资源保护科会同相关科室修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规范检查程序,提升执法效能。检查前应制定专项检查表,明确核查要点;检查中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主动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涉及重大生态破坏、拟作出大额行政处罚的检查事项,必须先行开展法制审核。检查后要及时汇总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置。大力推广应用无人机巡护、视频智能监控,提升检查的智能化、规范化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要求、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加强跟踪复查,形成排查—交办—整改—复核—销号的闭环管理。
(三)深化结果运用,增强监管震慑。除依法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所有抽查检查结果、典型违法案例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局政务公开渠道、属地政府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生态风险隐患,开展专题研判分析,提出优化管护措施、完善管控机制的意见建议,推动从个案查处向源头治理、系统规范转变。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督导问责。执法巡护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资源保护科、纪检相关岗位要加强对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检查职责,存在漏巡漏查、瞒报问题、履职不力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公正、廉洁、高效。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调整或重大生态保护专项工作部署,适时进行修订。
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