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30 09:34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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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26〕66号
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兰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鄂托克旗人民政府2026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鄂托克旗乌兰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0日
鄂托克旗乌兰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办法
为加快推进乌兰镇城镇建设,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结合乌兰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部门、依据及范围
(一)征收目的
为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群众幸福感与满意度,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组织实施部门
鄂托克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鄂托克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乌兰镇总体规划;
3.其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四)适用范围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五年内所有政府公益征收项目。
二、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三种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房屋价值补偿+奖励金+搬迁费
非住宅(商业房屋及厂房):房屋价值补偿+奖励金+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每户奖励2万元,奖励金在搬离后一次性付给。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达成征收协议或达成征收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均不予奖励。
3.搬迁费
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给予搬迁费2000元。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搬迁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予以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如有异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产权调换
1.调换标准
(1)住宅产权调换
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平房建筑面积调换多层步梯楼1-4层的比例为1:1.2,5层的调换比例为1:1.3,6层的调换比例为1:1.4。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4,二楼的比例为1:1.35,3层以上(包括3层)的比例为1:1.3。被征收人选择置换乌兰镇新宇华府小区、政隆家园小区安置房屋的,平房建筑面积调换以上2个小区步梯楼1-4层的比例为1:1.3,5层的调换比例为1:1.4,6层的调换比例为1:1.5。调换以上2个小区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5,二楼的比例为1:1.45,3层以上(包括3层)的比例为1:1.4。因新宇华府小区、政隆家园小区房源采购价格低,地理位置偏僻,生活便利程度不及其他安置房源,且安置房屋面积偏大,选房人数少,故调换比例偏高。
②独院二层住宅楼房置换住宅参照平房调换标准置换。
③多层老旧单元楼置换步梯楼,按同层1:1.1的比例调换,置换不同楼层的差价按控制价的楼层差价结算。多层老旧单元楼调换电梯楼,按1:1.15的比例置换3层(包括3层)以下电梯楼,置换3层以上楼层的差价按控制价的楼层差价结算。
④被征收房屋结构之间的差价以1600元/平方米为基准价,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基准价的,置换时找平差价;评估单价高于基准价的,对高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⑤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面积按照平房建筑面积予以置换。
⑥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户在安置房办理产权前不得进行买卖变更。
(2)住宅与商业产权调换
住宅调换商业的,按各自评估价格进行置换。
(3)商业产权调换
“两证”载明均为商业用途的平房和楼房等平米等楼层置换,按照评估价格互找结构、区位及迎街宽度等差价。“商住”房屋中产权证载明住宅部分的按照住宅调换标准执行,商业部分的平房和楼房等平米等楼层置换,按照评估价格互找结构、区位及迎街宽度等差价。
(4)车库置换
被征收房屋置换车库按照各自评估价格互找差价置换。
“两证”载明为车库的建筑,置换住宅按照住宅置换标准执行、置换车库按照各自评估价格互找差价置换。
2.其他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8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金。
3.差价结算
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置换后楼房面积的,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单价乘以置换后剩余面积给予现金补偿。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按照楼房评估价结算。
4.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每户奖励2万元,奖励金在搬离后一次性付给。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达成征收协议或达成征收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均不予奖励。
5.搬迁费
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选择在原房屋过渡的每户给予搬迁费2000元,不在原房过渡的每户给予搬迁费4000元,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搬迁评估价格计算给予补偿。
6.临时过渡安置费
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商业用房分地段按月进行补偿,一级地段一层50元/平方米、二层2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一层30元/平方米、二层1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15元/平方米(不分层),四级地段10元/平方米(不分层)。产权调换现房的过渡费支付6个月,产权置换期房的房租费支付至交房后顺延6个月。过渡期原则上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部分过渡费按原合同约定的2倍进行补偿,超过30个月仍不能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人按回迁安置楼盘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支付临时过渡费。
7.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予以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如有异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我旗住房保障条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鄂托克旗城镇/农村户籍房屋被征收人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确认为低保户,在原有补偿政策基础上,每户给予1万元补助。经民政部门和社区/嘎查村确认为三无人员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补助。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该套房屋有产权证,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人一致,且在本镇仅有该套住房,建筑面积按照50平米计算,并按照规定置换比例予以置换,超出部分按控制价结算,原房屋评估单价低于置换房屋单价的,不予找结构差价,同时按50平米的置换比例给予500元/平米的装修补助。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房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四、其他事项
(一)产权认定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产权房屋,可按有产权房屋对待;其它无产权建筑根据实际情况由产权认定小组予以认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空地补偿
地上无建筑物的空地按基准地价给予补偿,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基准地价上浮20%给予补偿。
(三)选房规则
1.被征收人凭《搬迁证》顺序号到指定选房地点选房,后搬迁人在前面搬迁人挑选后的空号中选择。
2.征收单元式结构的单套住宅只能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
(四)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五)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征收已租赁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处理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二)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先依法在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然后才给予补偿或进行产权调换;未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的,征收部门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和证据保全。
(三)被征收人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已进行作价补偿的一切物品及设施,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搬离,否则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
(六)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后,报请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附则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21年印发的《乌兰镇202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继续有效,《2022年乌兰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自本办法生效后废止。办法中未明确的内容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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