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6 09:33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大
- 中
- 小
下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26〕41号
鄂托克高新技术园区、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鄂托克旗人民政府2026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托克旗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鄂托克旗工程建设领域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依法保护农牧民工工资权益,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9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我旗辖区内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农牧、能源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含政府、国企投资项目)以及开发区内各类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苏木镇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牧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可用银行类、保险类金融机构出具的保险、保函(样本见附件1)替代。鄂托克旗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工资保证金存储规范
鄂托克旗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应在工程所在地(我旗范围内)的银行、保险公司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办理保险、保函。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须具备相应条件:一是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并经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批准,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二是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开发区包联部门、苏木镇,需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准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出存储保证金告知书,告知总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存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样本见附件2),同时抄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中,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负责督促全旗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缴存工资保证金(或保险、保函);开发区、苏木镇内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开发区包联部门、苏木镇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缴存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与经办银行签订《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见附件3),并将协议书副本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账户及资金安全管理
经办银行应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账户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当经办银行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需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提出异议。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除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使用情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四、存储比例及差异化缴存政策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标准如下: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在5亿元以上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3亿元至5亿元的,存储比例为1.5%;1亿元至3亿元的,存储比例为2%;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存储比例为2.5%;5000万元以下的,存储比例为3%。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旗辖区内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施工总承包单位新增工程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可免存工资保证金,一是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拖欠工资情况;二是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承建项目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按月代发管理制度。若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我旗辖区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一是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保函前2年内在我旗辖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增幅不低于50%;二是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存储增幅不低于100%;三是承接新项目时前3年内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存储增幅不低于150%。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五、缴存调整及公示要求
符合可降低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资保证金降低存储比例(免存)申请(样本见附件4)。若发生免除存储或下浮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提高存储比例通知书》(样本见附件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存储比例补足工资保证金。符合可降低存储、免予和提高存储工资保证金比例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六、保函及保险替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保函或保险需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一受益人,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且保函或保险保单正本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且不得短于合同期,若工程未完工但保险、保函到期,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提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险、保函或延长保险、保函有效期。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当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罚决定,到期拒不清偿的,由经办银行、保险公司依照保函或保险承担保证责任。
七、工资保证金使用流程
当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经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经办银行出具《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牧民工工资表》(样本见附件6、7,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支付农牧民工工资表》)。
经办银行需在收到《支付通知书》《支付农牧民工工资表》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牧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若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保函替代保证金,提供保险、保函的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险、保函约定将工资支付到被拖欠的农牧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保险、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险、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险、保函,新保险、保函开立后,原保险、保函即行失效。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确保双方及时掌握账户资金情况。
八、工资保证金返还及销户
工资保证金账户对应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对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工资问题作出书面承诺,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30日后,持《取得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样本见附件8)所列明的材料,到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险、保函正本。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见附件9,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解除对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选择使用保险、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且符合本条规定的,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险、保函正本。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险、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同时,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清查,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超过3个月未提交返还申请的,主动向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返还确认书》,或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返还保险、保函正本。
九、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仅可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牧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在项目开工建设一个月内,劳动监察员需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包联部门、苏木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险、保函)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项目停工,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理(处罚)措施,其中限制施工单位承接新工程的处罚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包联部门、苏木镇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应督促其立即按规定整改,并及时通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全旗其他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
采用保险保单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AI阅读助手: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