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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3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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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鄂托克旗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 长计划(2023—2025)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30 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72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鄂托克旗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旗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 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市、旗“两会”关于稳市场主 体有关安排部署,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的困难和诉 求,有效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充分释放和激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推进创业创新、扩大消费内需、稳定经济增长、推动科技创新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的潜能和活力,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我旗经济发展注入更强势能。
  二、组织领导
  为强化“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领导、协调调度,确保任务目标高效、高质完成,成立鄂托克旗促进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乌  都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  崔向军 旗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  单 · 乌兰其其格   旗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
  吴文慧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尤  瑾 旗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彭志宏 旗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马  强 旗工信和科技局副局长
  牧  仁 旗民政局副局长
  高艳琴 旗司法局副局长
  李思乾 旗财政局副局长
  其格乐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阿拉腾都西 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崔  亮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裴文明 旗农牧局党组副书记
  德格吉日夫 旗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副主任
  任建设 旗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何舒婷 旗统计局副局长
  苏振华 旗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洪  江 旗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高  伟 旗税务局副局长
  刘少中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副局长
  杨正宇 乌兰镇副镇长
  王奇凯 棋盘井镇人大专职副主席
  王亚静 蒙西镇副镇长
  赵立恒 木凯淖尔镇副镇长
  吉仁奈玛 阿尔巴斯苏木党委副书记
  乔海元 苏米图苏木副苏木达
  鄂托克旗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全旗“促 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目标分解、政策细化、任务 推进、统计报送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崔向军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或职能职责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或相应 职能职责部门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三、目标任务
  逐步形成全旗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培育、成长、升级的梯 次发展格局,促进全旗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持续改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整体发展质量全面提升,社会贡献更加突出。
  (一)体量规模稳步扩大
  到2025年底,力争全旗累计新增小微企业1000户以上,个体工商户5000户以上,期末小微企业力争突破6000户,个体工商户力争突破2万户以上。市场主体活跃度突破70%,每千人拥 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主体质量明显提升
  持续推动 “个转企”,大力扶持 “小升规”。到2025年底,新增“个转企”企业55户以上、“小升规”企业8户以上,新增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3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户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8户以上,创建旗级以上牧民合作社示范社30个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40个以上,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四、工作举措
  围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自治区《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建设 “ 四个体系”、 推进 “五大行动”和实施 “六项工程”,提出如下落实举措。
  (一)健全财税支持体系
  1.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地方政府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宣传引导、政 策补贴、奖励激励等方面。根据地区实际设立支持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资金,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创 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补贴、奖励激励等方面 资金支持保障。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住建局)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 “六税两费”。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 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期至2027年底。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为长期。此外, 自2023年1月1日 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旗贫困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 “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 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 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 税,政策执行期为长期。(责任单位:旗税务局、鄂托克经济开 发区税务局、旗财政局)
  (二)健全金融扶持体系
  3.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缩短贷款发放周期。金融机构根据地区实际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额度,因此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执行市级相关政策。(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人社局)
  4.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等政策支持工具,向金融机构推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督促金融 机构加大融资对接力度并定期反馈落实情况,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持续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随借随还等符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产品,通过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提高金融服务精准性和便利度。对已有贷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积极予以续贷支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接续工作, 杜绝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现象。(责任单位:旗财政局)
  5.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市场主体申报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 险补偿资金。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 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做好配套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旗财政局)
  6.发改、人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托克监管支局分支机构掌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  注册、信用记录、纳税缴费、用工参保等信息提供支持,为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提供便利。建立信用良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白名单”,精准推送、以信授贷。组织银行  机构主动上门对接商业聚集区、专业化市场、菜场集市等个体工商户集中区域,选取诚信经营的商户推广小额信用、批量准入的授信模式。(责任单位:旗发展改革委、旗工科局、旗人社局、旗税务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旗市场监管局、旗财政局)
  7.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积极宣传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银行金融机构银企 对接,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绿色通道,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质效。(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财政局)
  (三)健全用工保障体系
  8.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支持旗内职业院校、职业培 训机构围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 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养老、 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需求量大的领域开展常态化的技能提升培训,针对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高端服务业等领域开展新职业培训等,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人社局、各苏木镇)
  9.鼓励、引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当地就业服务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登记,就业服务部门积极提供免费招聘信息发布服务,适时开展线下线上招聘。鼓励各地区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定向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问题。(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人社局、各苏木镇)
  (四)健全“双创”服务体系
  10.发挥 “双创”主阵地作用,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入区入园发展。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中,要统筹考虑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合理利用场地资源,为从事居民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可划定区域,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段内摆摊经营。(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旗城 管局,各苏木镇)
  11.健全“双创”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推广园区共享服务模式,为本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帮办、财务管理、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依托鄂托克旗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不断提 升公共服务能力和孵化能力,促进电子商务创业创新群体发展壮大。发挥各类大学生 “双创”平台优势,提升大学生创业质效。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旗人社局、旗工科局、旗教体局)
  12.深入实施 “科技兴蒙”行动,支持有科研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转 移转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研发投入资金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旗工科局)
  (五)开展“个转企”培育行动
  13.支持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转型为企业。要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科学确定入库培育标准,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的商贸流通类等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入库个体工商户给予精准政策解读、转型升级辅导和跟踪服务,非培育库内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探索建立符合地区实际的“生存型” “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划分标准和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帮扶,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工科局、旗税务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14.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依法保留原字号、 行业特征。支持除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其他许可证关键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个转企”企业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在有效期内的后置许可,申请人持登记机关的“个转企”证明,相关许可部门 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可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 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政数局及其他相关许可部门)
  15.可结合地区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入库培育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小微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对首次“个转企” 稳定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执行市级相关政策。为保障受奖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避免出现套取奖补资金现象,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奖补标准要求,确保让发展势头好、效益佳的诚信主体享受到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市场监管局)
  16.强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统计分析。每年年终对地区个体工商户新设、变更、注销等数据进行统计,整理个体工商户行 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相关信息,为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分型分类培育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六)开展“ 小升规”培育行动
  17.加大“ 四上”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建立 “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 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库,把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 前景的企业列入培育库重点扶持并动态监测。可结合地方实际和 财力情况,建立 “小升规”奖励机制,对首次 “小升规”企业予以奖补。(责任单位:旗工科局、旗统计局、旗住建局、旗财政局、旗人社局、旗医保局、旗税务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七)开展“四新”主体培育行动
  18.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批发零售业、 餐饮服务业、文旅产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体经济加快数字 化转型。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者提供支持,针对电 子商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电商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 经营能力。支持直播电商新业态发展,开展双品网购节、 网上年货节等活动。(责任单位:旗工科局、旗文旅局、各苏木镇)
  19.落实科技创新奖补政策,梯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 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开展以创新 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和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为梯队的培育行动。(责任单位:旗工科局)
  (八)开展现代农牧业市场主体培育行动
  20.依托农牧业重点产业链,发展培育现代农牧业小微企业。 开展旗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工作。 推进电子商务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培育乡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责任单位:旗农牧局、旗工科局、各苏木镇)
  21.大力推进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带动企业创立企业品牌和 产品品牌。以“蒙”字标认证为牵引打造鄂尔多斯优质农畜产品品牌。到 2025 年底,全旗“蒙”字标认证企业突破3户。(责任 单位:旗农牧局、旗市场监管局)
  (九)开展特色文旅产业主体培育行动
  22.依托非遗技能开展传统工艺生产、培训、交流、展示和 销售,支持打造具有浓厚地方特色、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文化旅游 产品,发展新型文化产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 旗文旅局)
  23.积极推动民宿产业,申报等级旅游民宿。全面提升旅游民宿产品和服务质量、发展效益、带动作用,加强宣传推广,培育具有区域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责任单位:旗文旅局)
  (十)实施市场环境优化工程
  24.深化 “放管服” 改革,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 利化准入、退出、许可审批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要进一步完 善名称自主申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推行个体工商户 简易注销等系列政策措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 册服务;政务服务部门要持续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 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 “全市通办”,有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 壮大。(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政数局、各苏木镇)
  25.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探索 “承诺容缺”“承诺免查” 等信用修复方式,助力失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重塑。对信用良好、风险等级较低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干预。(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26.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主动纠正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 对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反响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责任单位:旗司法局、各行政 执法部门)
  27.强化涉企收费治理,贯彻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规范水电气暖、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优惠政策、转嫁成本; 以及落实国家减负降费、惠企收费政策不到位等行为。(旗发展 改革委、旗市场监管局、旗财政局、旗住建局、旗民政局)
  28.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有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抓好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确保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规范政府采购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供应商参与门槛,保障个体工商户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严格落实政府采 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相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动态清零拖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分歧账款。(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发改委、 旗财政局、旗工科局及相关部门)
  (十一)实施经营成本减负工程
  29.有效落实各地、各部门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 后复工复产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定额度水电气暖费用补贴。(责任单位:旗住建局、房管中心、供电公司)
  30.国有企事业单位直属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机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质量检验、技术鉴定等费用减半收取。为在大型 商超、农贸市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在用计量器具集中上门检定服务。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会费。(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
  (十二)实施质量管理提质工程
  31.建设“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综合运用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技术服务和质量管理水平提升指导服务。大力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5年新增培养小微企业首席质量官5 名。深入开展 “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等活动。 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餐饮、零售等服务业行业标准制定, 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32.针对传承、创业、管理等不同纬度,强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培训力度。表彰奖励守法、文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推荐优秀个体劳动者参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参评劳动模范等,提升个体工商户荣誉感。每年度举办旗级先进个体工商户评比表彰活动1次。(责任单位:旗人社局、旗市场 监管局、各成员单位)
  (十三)实施惠企政策直通工程
  33.各部门要积极向新闻单位提供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 各级新闻媒体要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平台强化惠企政策宣传、推送,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知悉政策,指导应用政策,充 分享受政策红利。总结推广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个私协会或个体工商户代表意见。(责任单位:旗委宣传部、旗融媒体中心、旗直各有关部门)
  34.健全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机构设置,支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不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充分利用全国个体私 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政策指导、信息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问情服务”活动,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35.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建档立卡,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责任单位:旗直各有关部门)
  36.确定每年9月份(具体时间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为准)为“个体工商户服务月”,集中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走访调研、交流合作、困难帮扶等活动。(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直各有关部门)
  (十四)实施 “ 小个专”党建引领工程
  37.深入开展党员 “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发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先锋模范作用。落实财政支持、党费拨返、纳入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等政策,加强“小个专”党建阵 地建设。不断完善“小个专”党建网,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及时精准的指导服务。(责任单位:旗委社会工作部、旗 市场监管局、旗财政局)
  38.大力宣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优秀党支部和优秀党员先进事迹,营造党建引领、促进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持续开展 “小个专”党建示范单位和示范点创建活动。(责任单位:旗委 社会工作部、旗市场监管局、旗财政局)
  (十五)实施法律服务保障工程
  39.畅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举报途径,建立完善问题转办和跟踪督办机制,及时回应个体工商户合理诉求。(责任单位:旗直各有关部门、各苏木镇)
  40.健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维权救济制度,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指导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纠纷。(责任单位:旗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工作站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稳定经济、保障就业的重要支撑,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旗委政府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工作,确保各项扶持举措精准落地。
  (二)强化督查督导,确保任务落实。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纳入旗政府重点工作考核范畴,构建基层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工作机制,强化定期研判、跟踪问效。建立月度跟踪评估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基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督导检查,推动政策最快落地、标准顶格执行、红利叠 加释放,让工作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成效在一线体现。
  (三 )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学 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要通过政府 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宣传信息,广泛开展送政策、送条例集中宣讲活动,使降成本、强帮扶、优服务、促规范等系列举措应知尽知、深入人心,推动帮扶纾困红利惠及最广泛个体工商户人群。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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