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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0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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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57号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各部门,各直属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鄂托克旗重物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完善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24〕6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
  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是鄂托克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旗级预案、开发区(园区)预案、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属地负责,区域统筹。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旗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部门联动,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二、组织指挥体系
  设立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旗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旗直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生任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会商、研判以及相关信息上报,督促检查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旗直各成员部门重污染防治及预案落实情况。(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见附件1、附件2。)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1.监测。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境监测、气象等技术部门,对未来7-10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会商。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应对重污染天气管理部门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全旗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旗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监测日AQI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因臭氧(O3)引发的空气重污染过程,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旗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当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联动区域预警信息涉及我旗时,由旗人民政府(或旗应急指挥部)同步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市本级预测预报结果确定。
  当我旗空气质量日AQI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旗人民政府(或旗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迅速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4.预警审批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即将或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旗生态环境分局、旗气象局立即向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旗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旗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红色预警,由旗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由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
  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旗人民政府确定。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自治区、市发布预警涉及我旗时,旗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自治区、市发布应急联动区域预警涉及我旗时,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单个经济开发区(园区)或区域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旗应急指挥部或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
  1.总体要求
  (1)统一确定应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III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02)、氨氧化物(N0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
  (2)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应当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当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落实差异化分级应急措施。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将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旗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以及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依法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5)强化区域应急响应联防联控。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按自治区、市要求实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及时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旗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旗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科、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旗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经济开发区(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旗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④其他减排措施。各旗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减排措施。各苏木镇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机关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工业源减排措施。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4)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旗区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旗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旗人民政府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四)应急联动
  1.Ⅲ级响应
  开发区管委会、旗生态环境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
  2.Ⅱ级响应
  在全旗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Ⅰ级响应
  在全旗Ⅱ级响应的基础上,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对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旗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组织
  旗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旗区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六)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七)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旗人民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期间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施、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前,开发区管委会、旗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旗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预警预报队伍,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沟通保障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旗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预案备案
  旗人民政府和旗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预案要求,修编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应及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旗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七、责任追究
  旗人民政府和旗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绩效分级企业,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鄂政办发〔2020〕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应急响应职责清单
  3.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流程图
  4.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样表)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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