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鄂托克旗企业引育人才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字〔2024〕189号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苏木镇、旗(市)直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旗直属各国有企业,各非公企业:
《鄂托克旗企业引育人才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3日
鄂托克旗企业引育人才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力企业引进紧缺急需青年人才,促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企业人才支撑,根据《鄂托克旗委 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汇鄂托克”人才科创若干政策(修订版)>的通知》(鄂旗党发〔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托克旗企业引进紧缺急需青年人才补贴、引育优秀工程师和工匠技能人才补贴、农牧业企业和兽医院及合作社在职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提升补贴申报发放工作在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旗人社局牵头负责实施,旗发改委、工科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奖励补贴对象为我旗企业及在企业、兽医院、合作社全职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企业引进紧缺急需青年人才补贴
第四条 围绕全旗“十四五”规划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及我旗产业发展规划、紧缺人才需求情况适时修订鄂托克旗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专业目录。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申请者补贴资格以最新发布的鄂托克旗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企业新引进符合我旗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2年内的优秀青年人才,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补贴:
(一)博士研究生:5000元/人/月,最长补贴3年;
(二)硕士研究生:3000元/人/月,最长补贴3年。
第三章 企业引育优秀工程师和工匠技能人才补贴
第六条 本章所称重点领域主要包括煤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天然气化工、电力冶金、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业、农牧林渔、危废固废处理、医药等领域。
第七条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新引进的高级工程师,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1.正高级工程师:2万元/人;
2.副高级工程师:1万元/人。
(二)企业新引进的重点领域高技能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1.高级技师:1万元/人;
2.技师:5000元/人;
3.高级工:2000元/人。
(三)企业在职工作人员新取得重点领域专业技术职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正高级:2万元/人;
2.副高级:1万元/人。
(四)企业在职工作人员新取得重点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高级技师:1万元/人;
2.技师:5000元/人;
3.高级工:2000元/人。
(五)企业与高职院校“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主要包含由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开设的“委培班”、“冠名班”等各培养形式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班级毕业生。毕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全职到订单企业工作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养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年。
(六)新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中华技能大奖”:5万元/人;
2.“全国技术能手”: 4万元/人;
3.“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 3万元/人;
4.“全区技术能手”: 2万元/人;
5.“鄂尔多斯工匠”: 1万元/人。
第四章 农牧业企业、兽医院及合作社在职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提升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农牧业企业、兽医院及合作社在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能力提升,对新取得相关专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一)高级技师(一级):3万元/人;
(二)技师(二级):2万元/人;
(三)高级(三级):1万元/人;
(四)中级(四级):5000元/人;
(五)初级(五级):2000元/人。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在职在岗;
(二)申请时已在鄂托克旗连续缴纳至少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
(三)合作社在职工作人员申请时合作社应为运营状态。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奖励补贴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旗人社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式、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二)申请与受理。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通过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核后将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旗人社局。
(三)资格审核。旗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者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及奖励补贴金额报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审定与公示。拟补贴对象名单及奖励补贴金额经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旗级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奖励补贴核准文件,旗财政局根据核准文件拨付奖励补贴资金。旗人社局将奖励补贴资金发放给奖励补贴对象。
第七章 补贴、奖励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引进紧缺急需青年人才
(一)《鄂托克旗企业引进紧缺急需青年人才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二代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三)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鄂托克旗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第十二条 企业引育优秀工程师和工匠技能人才
(一)《鄂托克旗企业引育优秀工程师和工匠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二)二代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三)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鄂托克旗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六)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中国技术能手”“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全区技术能手”“鄂尔多斯工匠”的高技能人才提供)。
第十三条 企业与高职院校“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
(一)《企业与高职院校“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附件3);
(二)《企业与高职院校“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花名表》(附件4);
(三)企业与高职院校签订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技能人才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鄂托克旗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提升的农牧业企业、兽医院及合作社在职工作人员
(一)《鄂托克旗农牧业企业、兽医院及合作社在职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5);
(二)二代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鄂托克旗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四)营业执照及合作社章程、运营台账(合作社在职人员提供);
(五)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企业应当在引育3年内提出申请,未在3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引育人才起始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引进人才在我旗全职工作起始时间按首次在鄂托克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为准;在职工作人员能力提升及获奖补贴起始时间按获得相关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获奖证书时间为准;企业“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补贴起始时间按与技能人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才申请本办法相关补贴时,可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但须按规定在我旗缴纳至少6个月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引进时间也按初次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离开鄂托克旗工作3年以上(指此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工资薪金所得税不在鄂托克旗缴纳),《鄂托克旗委 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汇鄂托克”人才科创若干政策(修订版)>的通知》出台后再次全职引进到我旗工作的人才,可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但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获取原等级或低等级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对本单位申请者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属实的,退还个人享受的奖励补贴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奖补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补贴期内如有人员流动需及时更新。对存在工作变动离开我旗等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自离开我旗终止发放后续补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人社局进行解释。
附件:1.鄂托克旗企业引进紧缺急需青年人才补贴申请表
2.鄂托克旗企业引育优秀工程师和工匠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
3.企业与高职院校“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
4.企业与高职院校“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花名表
5.农牧业企业、兽医院及合作社在职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提升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