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评选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字〔2024〕190号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苏木镇、旗(市)直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旗直属各国有企业,各非公企业:
《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评选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3日
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评选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机制和更加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教育、卫生、科技、文艺、社工、金融、企业管理、农牧、林草、水利、人社等优秀人才评选工程,根据《鄂托克旗委 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汇鄂托克”人才科创若干政策(修订版)>的通知》(鄂旗党发〔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评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已有工作成果与未来发展潜力相结合,注重依据品德、能力和业绩综合评价人才。
第三条 “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评选对象为在我旗教育、卫生、科技、文艺、社工、金融、企业管理、农牧、林草、水利、人社等行业领域从事相关工作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三个行业,每个行业评选优秀人才3人,获评人才建设工作室1-2家。
第五条 “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评选工作在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旗人社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选“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的,除符合评选标准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选拔工作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提出本行业人才开发的工作目标,拟定相应的行业领域优秀人才评选实施方案和获评人才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报旗人社局审核。
(二)按照各行业领域优秀人才评选实施方案具体要求,通过单位推荐,行业、社会团体、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采用“擂台赛”、专家评审等形式,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估,提出行业领域优秀人才候选名单,报旗人社局汇总复核。
(四)“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候选名单经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颁发“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证书。
(六)获评的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根据本行业获评人才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向行业主管部门自主申请建设工作室,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同意后,旗人社局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建设工作室候选名单,报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正式授牌。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具体支持措施如下:
(一)被评定为“鄂托克旗行业领域优秀人才”,一次性给予获评人才最高3万元/人奖励。
(二)支持获评人才建设工作室,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获评人才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具体细则,在建设周期内给予最高15万元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对申请者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属实的,退还个人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原则上已获评的行业领域优秀人才不得重复申报。已获评自治区、市级、旗级工作室的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人社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