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4-00978 | 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26日 |
名称:阿尔巴斯苏木秸秆禁烧通告 | |
文号:无 | 主题词:通告 |
时效性:有效 |
阿尔巴斯苏木秸秆禁烧通告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遏制秸秆露天焚烧,改善苏木全域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秸秆资源合理利用,切实巩固我苏木秸秆禁烧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苏木境内均为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尤其是赛音乌素嘎查、巴音陶勒盖嘎查、巴音乌素嘎查、乌兰乌素嘎查等种植面积较大地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焚烧秸秆、落叶、田间杂草、垃圾等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流、沟塘和路面。
二、各嘎查要加大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张贴标语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积极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政策,提高农牧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参与秸秆禁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保护良好生态环境、倡导文明生产生活方式的浓厚氛围。
三、各嘎查要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通过饲料化、肥料化利用方式,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生产效益绿色化。
四、各嘎查负责自己辖区内的禁烧工作,各农牧户负责各自田块地埂的禁烧工作,坚持“谁家种植谁家负责”原则,如擅自进行焚烧,苏木将根据着火点发生的位置确定相关责任人。
五、各嘎查要做好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巡查工作,确保不燃一处火、不冒一处烟、不漏一块田,对擅自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造成大气污染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于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苏木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
七、对于焚烧秸秆,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出现焚烧秸秆的有关嘎查和相关责任人,苏木纪委将启动问责程序,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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