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383
分类:
综合;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30日
名称:
关于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工作的公告
文号:
主题词: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30

来源:鄂托克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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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43号)等文件精神,请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在2019年至2021年集中补缴期间未按此政策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带齐以下材料,在2027年9月30日前,到原安置单位、主管部门或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再受理。

  1、服役相关材料

  ①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②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③安置审批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个人相关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②《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严格按照申请表要求据实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附后)。

  3、缴费记录材料

  须提供本人相关社保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4、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

  备注:所有提供材料均需一式五份,其中人事档案由个人保管的须查验材料原件,档案复印资料,须需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日期,标注此件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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