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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民政局宣传手册
索引号:000014349etk017/2019-06120 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民政局 发文日期:2019年12月05日
名称:鄂托克旗民政局宣传手册
文号: 主题词:社会救助
时效性:有效

目 录

一、临时救助 1
二、最低生活保障 3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6
四、老龄工作 7
五、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及孤儿认定 9
六、婚姻登记 14
七、收养登记 16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定义: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象: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申请须知: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苏木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在嘎查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或社会化方式发放。
四、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临时救助授权核对委托书,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本人及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2624








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须知: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除依法追缴非法取得的低保金外,并视情节处1-3倍的罚款。
二、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由苏木镇统一出具证明);
(四)家庭财产证明材料;
(五)患重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医药费报销凭证复印件;
对于患慢性病但未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检查化验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残疾人应提供第二代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在校生的家庭,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家庭成员有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公司企业注册资金、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标准24倍的;
(五)家庭成员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的;
(六)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的或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机动车辆但长期使用机动车辆的;
(八)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九)除政策性规定之外其他在我旗落户不满5年的;
(十)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低保标准15%的;
(十一)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苏木镇提供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苏木镇审核、民主评议、公示、提出审核意见→旗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签发低保证→低保资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
五、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2016
申请人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携带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办理低保申请手续,申请日期为证明材料齐备之日。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本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残疾人。
三、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程序:
申请人向苏木镇提供《鄂托克旗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蓝底一寸照片两张。苏木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公示5个工作日。旗残联收到苏木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旗民政局收到旗残联的审批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
四、咨询监督电话:0477-6221783



老龄工作

一、申请高龄津贴条件有哪些:
(一)年龄在70-74周岁,鄂托克旗户籍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可申请每人每年 800元的生活补贴。
(二)年龄在75-79周岁、鄂托克旗户籍所有老年人,可申请每人每年1200元的高龄津贴。
(三)年龄在80周岁以上、鄂托克旗户籍所有老年人,可申请每人每年1800元的高龄津贴。
(四)年龄在100岁以上的,鄂托克旗户籍所有老年人,可申请每人每年7200元的高龄津贴。
二、高龄津贴的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2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初审→苏木镇再审→旗民政局核查、审批→ 发放老龄补贴资金或高龄津贴。
三、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一)保险责任有哪些: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治疗,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包括户内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如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出旅游时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二)保险金额及保费多少: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包括门诊和住院)5000元。保费:15元/人/年,由政府给予缴纳保费。
(三)报险方式及联系电话: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时,可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理赔服务专线:95518、6212640
(四)理赔方式和程序有哪些: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所在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收到齐备的理赔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完整病历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意外事故证明,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可办理理赔。
四、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8093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及孤儿认定

一、城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鄂托克旗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残疾人。
(四)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本条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本条所称财产状况规定包括: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家庭仅有一处住房;家庭没有商业用房;家庭没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及摩托车除外)。
四、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鄂府发〔2014〕92号)有关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办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的程序:
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人及受理人。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受理及告知。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审核
(一)调查核实及民主评议。苏木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调查核实过程中,苏木镇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嘎查村(居)委会协助下,评议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
(二)公示。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承诺书、委托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提出审核意见。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所有审核工作程序,并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
(一)材料审查及审批。旗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苏木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发证及公布。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旗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旗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六、什么是孤儿:
孤儿是指持有本旗内常住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七、申请孤儿的条件有哪些:
(一)父母双亡的;
(二)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出走查找不到下落或双方出走查找不到下落(司法部门出具失踪证明)的;
(三)弃婴。
八、孤儿生活费是如何审批的: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苏木镇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委会或社区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苏木镇民政办,经苏木镇民政办审核后,对资料齐全、无异议、符合孤儿条件的上报旗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九、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8093
婚姻登记

一、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什么: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少数民族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二、婚姻登记怎样办理:
需在男女当事人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鄂托克旗民政局电话6221783或棋盘井民政办电话6486355)办理,男女双方需亲自在场。
三、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手续有哪些:
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前体检证明(鄂托克旗在妇幼保健院;棋盘井在祺祥社区),3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红底照片。再婚者需携带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情形有哪些:
未到法定婚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五、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有哪些:
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2寸近期免冠单人蓝底照片各两张,到鄂托克旗民政局(电话6221783) 或棋盘井民政办(电话6486355)均可办理(男女双方需亲自在场)。
六、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手续有哪些:
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的,需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离婚需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在鄂托克旗民政局和棋盘井民政办均可办理。
七、咨询监督电话:0477-6221783









收养登记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按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三、收养法规定了那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额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四)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四、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如何选择登记机关: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六、咨询监督电话:0477-6221783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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