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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民政局优质服务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2014-02733 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民政局 发文日期:2014年04月16日
名称:鄂托克旗民政局优质服务制度
文号:鄂民政发〔2014〕58号 主题词:社会救助
时效性:有效

局属各股室、二级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切实履行民政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工作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三为”、“三个一”、“三心”“三民”的服务理念,即牢固确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秉承“一句问候话、一张微笑脸、一颗爱民心”的态度接待群众,用爱心、耐心、细心对待群众,本着为民、利民、便民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工作人员要衣着整洁、庄重、得体,言谈举止文明规范,接听电话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对象态度和蔼。 

     第三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办事时,被询问的第一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如果是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合法规范,首问责任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则应按规定履行告知责任。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引领服务对象到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处,确保群众及时办事。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前来咨询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全部资料以及办事程序,不得分次告知,让群众跑冤枉路。如果需要的资料或程序较多,要提前印好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提示卡,让服务对象按照提示卡准备有关资料,按程序办事。

    第五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各股室要将本股室承办的工作拉出清单,明确办理时限,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执行。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精通民政业务和法规政策,对确需较长时间办理、不属于本单位或本人办理的业务工作,要给予耐心细致的解释。不得与群众争吵,不得对待群众生硬粗暴。工作人员解释群众不接受的,要提交股所长或分管副局长解释或解决。

    第七条  少数民族群众前来咨询、办事语言沟通有障碍的,要请少数民族同志帮助翻译沟通。全旗普发的重要文件,要印发少数民族文字版本。

    第八条  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不得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九条  各股室的业务工作要尽量简化程序,加快办事效率。如有重大或紧急事项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或者资料不全的,要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第十条  建立工作人员请假接替人制度。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要自行移交工作,确定接替人。接替人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延误办公,否则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务礼仪,规范言行,工作中不得对群众态度冷漠、言语粗暴,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和争执。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或刁难服务对象,不得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

    第十三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在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体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能在网上办理的业务尽量在网上办理,方便群众。

    第十五条  设立失职追究制,严明惩处纪律。

经调查核实,违反上述第二至六条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上述第九至十一条的给予500元罚款,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并向当事人道歉;违反上述第七条的,报请纪委监察局处理。

    第十六条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半个月内答复投诉人。投诉邮箱:etkqmzj@126.com投诉电话0477-6221683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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