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0-13138 | 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0年06月22日 |
名称: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完善主要负责同志“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 | |
文号:鄂司发〔2020〕48号 | 主题词:五个不直接分管 |
时效性:有效 |
各基层司法所、二级单位、各股室:
现将《鄂托克旗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司法局
2020年6月22日
鄂托克旗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旗委关于主要负责同志“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健全完善局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审批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后,主要负责同志仍对本局的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服务)采购和审批(执法)事项负总责,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分管负责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分管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管;分管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主动向班子集体和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一)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
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集体决策制度。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分管负责同志的资金审批权为5000元以内,分管负责同志在限额范围内直接审批。超过限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分管负责同志签批,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定期检查监督。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处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财务审核提交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和资产处置。单位的财务费用支出情况要接受集体监督,财务运行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人事
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人事工作。健全人事工作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涉及人员录用、人员调动、干部推荐、干部任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负责同志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
(三)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
确定一名或若干名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涉及工程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工程款的使用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执行。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由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支付计划,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主要负责同志定期检查监督;大额支付、追加支出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相应程序签批。分管负责同志应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
(四)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物资(服务)采购
确定一名或若干名分管领导负责物资(服务)采购工作。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服务),必须按规定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对其他小额度的物资(服务)采购,由单位相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提出计划,分管负责同志审批或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五)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审批(执法)事项
确定一名或若干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审批(执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审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审批(执法)的具体业务操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是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程序严密、科学分权、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其他成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切实负起监管、分管责任。全局干部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好这项制度。
(二)明确岗位职责。主要负责同志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首要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分管工作的监管,防止权力失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正确规范行使职权,主动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
(三)执行主要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度。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时,主要负责同志不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当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再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强化监督检查。结合推进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对“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我局“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执行情况接受旗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