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审发〔2021〕46号
鄂托克旗审计局关于委托所属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的通告
为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本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局关于委托鄂托克旗审计事业发展中心行政执法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主体
鄂托克旗审计事业发展中心。
二、委托执法行政职权内容
鄂托克旗审计事业发展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鄂托克旗审计局的名义行使下列审计监督和检查职权:
1.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旗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旗委和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3.苏木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国家投资、自治区投资、市投资、旗投资和以国家、自治区、市投资、旗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旗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旗所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按规定对乡科级党政、企事业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11.组织实施对贯彻国家、自治区、市、旗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鄂托克旗审计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