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725011734606L/2026-19437
成文日期:
2020-11-0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鄂政发〔2020〕164号
发文机关: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正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1-09 16:54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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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以及《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0〕51号)要求,经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现将全旗第二批3个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6个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予以通告。   

  一、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3个) 

  1.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保密机要局 

  2.鄂托克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3.鄂托克旗医疗保障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6个) 

  1.鄂托克旗乌兰镇人民政府 

  2.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人民政府 

  3.鄂托克旗蒙西镇人民政府 

  4.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 

  5.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 

  6.鄂托克旗苏米图苏木人民政府 

  三、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在委托执法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自行公布受委托主体和行政职权内容,并将公布结果及委托书报送旗司法局备案。 

  四、其他要求 

  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效率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文明运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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