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6-01-19 16:48
来源: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
- 大
- 中
- 小
委托单位: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明峰 职 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鄂托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边建军 职 务:局长
为规范鄂托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委托鄂托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权。日常巡查检查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在认定违建是否具备改正条件后,及时移送受委托单位依法查处。
一、委托执法地理范围
鄂托克旗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二、委托事项与权限
受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2.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3.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应及时函告受委托单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执法规范、自由裁量等的变更或修改,委托单位的各科室、局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提供与委托执法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2、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供预先盖好委托单位公章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和表格,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其他依法由委托单位承担的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函告委托单位办理结果;
3、受委托单位应积极协助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权限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4、其他依法由受委托单位承担的责任。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8日止。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遇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调整,双方可以解除委托关系或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鄂托克旗司法局备案。
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 鄂托克旗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