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11 09:45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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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托克旗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
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5〕5号
旗直各有关部门:
《鄂托克旗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标准调整方案》已经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1日
鄂托克旗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标准调整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传导机制,规范“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管理,保障我旗城镇供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居民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4〕3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域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相关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5〕1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不征增值税自来水”调整前收取标准
根据内政发〔2017〕157号文件规定,调整前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为居民用水0.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2.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9.5元/立方米。
二、调整内容
(一)居民生活用水“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标准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向居民供应用水对应的“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标准,按区域明确如下:乌兰镇0.2元/立方米、棋盘井镇0.1元/立方米、蒙西镇0.1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标准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向非居民供应用水对应的“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标准,按区域明确如下:乌兰镇2.8元/立方米、棋盘井镇1.6元/立方米、蒙西镇2.05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标准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向特种用水户供应用水对应的“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标准,保持9.5元/立方米不变。
本方案明确的上述收取标准,均不含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单独列示、单独收取。
(四)多收款项处理要求
针对2024年12月1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执行以来,部分公共供水企业向终端用水户多收“不征增值税自来水”费用的问题,按以下要求处理:
自查核定时限:各供水企业需在2026年3月2日前完成多收款项的全面自查与核算,形成详细的多收金额明细表,明确涉及的用水户名单、多收时段及金额。
处理方式及时限:多收金额优先采用抵顶用水户2026年应缴“不征增值税自来水”费用的方式处理。对不适用抵顶方式的用水户,需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直接退款,并留存退款凭证。
备案与监督:各供水企业需在2026年4月3日前,将多收款项处理结果报送旗财政局、旗税务局、鄂托克高新区税务局备案。旗财政局、税务局、鄂托克高新区税务局将对处理情况开展专项核查,确保款项足额退还或抵顶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旗财政局牵头,协调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水利局、旗税务局、鄂托克高新区税务局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自来水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续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协同联动,凝聚工作合力,统筹推进“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标准调整后续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本方案落地落细、执行到位。
(二)严格公示公开。各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及时通过企业官网、营业网点公示栏、社区公告等多种渠道,公开“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标准、政策依据、收费范围等相关信息,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水户的监督,确保收费行为规范透明、政策落实无偏差。
(三)积极宣传引导。旗税务部门会同旗水利部门切实加强对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各公共供水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通过上门讲解、电话咨询、宣传手册等方式,全面解读本次收取标准调整的背景、依据和具体内容,提升广大用水户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和理解度,保障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执行期限
本方案明确的“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取标准,以2025年度相关测算数据为依据制定,后续年度参照本方案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直至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政策作出新调整或我旗重新核定收取标准为止。
本方案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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