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7 16:34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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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鄂政发〔2025〕174号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已经人民政府2025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5917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党办发〔2020〕6号)、《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府发〔2025〕27)、《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鄂府发〔2025〕28号)、《鄂托克旗委常委会贯彻落实“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鄂旗办发〔2020〕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旗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现就旗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下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  旗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旗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  旗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旗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四  旗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五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

  ()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旗委重大改革任务,研究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重大改革方案等;

  ()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措施制定等事项;

  ()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向人民政府呈报的重大问题请示、重要工作报告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三区三线”的划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发展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等涉及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本级与苏木镇的重大财权事权划分等;

  ()研究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方向,研究决定产权股权转让,重点领域改革、改制兼并收购,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跨层级调配等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社会安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等影响全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等事项;

  ()涉及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研究制定重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事项;

  (十一)重大公共资源交易、土地征收和出让矿产资源审批、整合、出让等事项,研究重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十二)对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研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等事项;

  (十三)旗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有关部门举办或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十四)加强旗人民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其他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旗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干部事项; 

  ()按规定需由旗人民政府任免和提名干部的事项;

  ()旗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向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旗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处分或报请委、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案件、人员等事项;

  ()研究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奖金调整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退役军人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其他需要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项。

  第七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的重大项目,及其预算调整、工程变更等;

  ()中央和自治区在我投资的需本级匹配未列入部门预算的重大项目;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需报人民政府审批的矿产资源有关事项;

  ()其他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本级年初预算(草案)、年度中期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未列入预算的财政资金使用和30万元以上切块资金使用事宜;

  ()预备费使用;

  ()本级财政暂付性款项;

  ()研究债券资金使用事项;

  ()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政府投融资事项;

  ()其他需要旗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  凡属旗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召开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如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由该分管领导在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属于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旗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一周内,由“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及时提请委常委会研究。需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旗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由“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

  第十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征求意见、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社会听证、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一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旗人民政府分管副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会前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可行性方案,具备条件后提出上会意见,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  提交旗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提供决策事项报告、方案和说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核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征求意见材料、专家咨询论证、听证会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  旗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根据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等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暂缓再议的决定。决策全过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五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办法》(鄂府办发〔2022〕170号)等相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影音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重要资料收集整理,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旗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领导支持配合。

  第十七  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和旗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对集体决策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委和人民政府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结果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中违背集体决策意志。

  第十八  负责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单位,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停止执行的意见;旗人民政府分管或联系领导应当定期牵头跟踪督查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负责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单位或相关部门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应当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程序提出重新决策建议。

  第十九  旗人民政府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旗人民政府要按照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及时将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并接受旗人大常委会、政协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与驻军部队、委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垂直管理部门、驻其他单位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制度,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督查检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纠正。

  第二十二  严格追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领导干部属委及更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委及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  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细则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  本细则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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