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法精神,从严规范征收行为,妥善安置农牧民群众,旗自然资源局代旗人民政府起草了《鄂托克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现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4月20日印发的《鄂托克旗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18〕55号),在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征地程序等方面内容与近年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关规定不一致;全旗土地征收秩序不规范,个别地区农牧民对土地补偿要价严重脱离实际,远远高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特别是棋盘井、蒙西采矿业工业集中地区和乌兰镇近郊等地区比较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企业与农牧民之间因土地补偿矛盾纠纷较多,易引发信访。这些因素,不利于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严重破坏了招商引资环境,急需修订完善,在全旗范围内保障集体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新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推动疑难问题的解决,保障新旧办法顺利衔接。旗自然资源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5月起,旗自然资源局通过与企业、农牧民、苏木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梳理近年来征地实际案例总结经验,赴准格尔旗、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等地考察交流,借鉴了山东、广东、南京市等地的先进做法,经多次研究讨论, 结合我旗实际,于2024年12月起草形成《办法(初稿)》。2025年1月书面征求了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旗级相关部门意见,2025年2月赴棋盘井与棋盘井镇、蒙西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嘎查两委班子成员及部分村民代表召开座谈会深入交流;通过视频会议与企业代表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3月,在旗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完成了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听证会公告、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充分讨论反馈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办法(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初稿共七章五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共九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土地征收原则、补偿标准依据、旗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中作为责任主体等方面内容。第二章为土地征收程序,共十八条,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条件、旗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土地征收、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权属地类确认、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报批、征地公告、交地要求、落实费用、补偿费支付、注销变更登记等内容。第三章为征地补偿安置,共十条,主要包括补偿费分配、露天煤矿征地、地类认定、房屋置换补偿、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补偿等方面内容。第四章为职责规定,共四条,主要包括各相关部门在征地中赋予的职责。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一条,主要明确了不予补偿的情形。第六章为责任追究,共十一条。第七章为附则,共三条。
四、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一)落实新法要求,规范征地程序。根据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征地工作程序进行调整修订,明确成立由苏木镇牵头成立的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以此形成合力,提高征地效率;明确了申请土地征收的条件、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和申请土地征收报批、批后公告等基本工作程序;明确了三个公告的公告期限、内容、顺序;增加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交付土地等内容。以此规范征收程序,从而减少或避免因程序不规范导致的信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二)弥补政策空缺,增强可操作性。在各程序环节要求做好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确保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流程可追溯、档案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建立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制度,对权属确认农牧民不签字确认做出了详细规定;对补偿费用落实和支付做出了具体明确,保障农牧民权益不受损失;对个别不签订协议的,如何开展征地工作做出了明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因征收发生变化,明确了要注销和变更。促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三)增加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旧办法中缺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维护内容,导致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将补偿安置费全部支付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所有权人权益受损,在征地过程中发挥作用不明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占据补偿谈判中的主导地位,出现“漫天要价”等现象,这些问题的产生,致使征地公平、公正出现偏差。鉴于上述问题,我们主要依据自治区和市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费分配比例,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纠正在补偿工作中农牧民占主导地位的行为,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推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补偿费分配方案制定、会议通过程序,并就方案提交苏木镇党委讨论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房屋补偿安置规定增加房屋置换。原办法对房屋补偿只有货币补偿一种方式,新办法增加了房屋置换方式,增加了选择性。
(五)增加了青苗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附着物补偿等内容。明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补偿。
(六)露天开采煤矿补偿单列。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新旧办法顺利衔接,对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复垦再使用、先行用地补办建设用地单独列为一条,做了详细的规定。对已达到自治区公布的补偿标准,实际全部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的,采取公益事业补贴和奖励的方式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对办法实行后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按新办法实行,通过奖励和创业就业补贴的方式给予积极配合征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以此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新办法前后补偿标准一致,同时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
(七)强化了对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一是规定了旗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征地前期工作和土地征收组织实施的规范管理,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妥善化解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经旗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防止滥用土地征收权行为。三是规定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业、林草、苏木镇人民政府,起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是明确听证条件及会议的组织、批后未达成协议实施土地征收措施、补偿费分配原则和会议的组织及监督等规定,从而进一步推动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八)突出职责法定,明确责任分工。新办法对各部门、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实施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九)强化责任追究,细化违法情形条款。对征地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被征地户的违法情形细化,对抢栽抢建等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目的是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追究,以此来保障征地的公益性、公平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