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现就起草制定《鄂托克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奖励实施办法》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企业自主创建,政府引导支持、部门协调推进”的原则,加大政府支持和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着力提升我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在鄂托克旗辖区,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证书的工业企业;经国家、自治区、市、旗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审核合格,验收通过,并获得相应等级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三级升为二级奖励100万元、二级升为一级奖励200万元;
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冶金工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三级升为二级奖励50万元、二级升为一级奖励100万元;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带储存设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冶金工贸生产企业,以企业产值和总投资为依据另行研究制定激励标准。
四、不予奖励情形
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发放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取得一级、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但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取得一级、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但被列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标准化达标等级的;已获得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化创建奖励的;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五、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
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由旗政府在财政资金中给予安排。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申报程序
凡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鄂托克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申报,经旗应急管理局初审,统一征求旗工科局、发改委、水利局、能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上报旗政府审批奖励资金;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