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1 10:20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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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农业

  用水价格管理实施方案暂行)》通知

  鄂政发〔2025〕59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现将《鄂托克旗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鄂托克旗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实施方案(暂行)

  

  为深入推进农业用水价管理工作,促进农业节水增效,提高农牧民节水意识和农业用水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68号)精神,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严格落实“以水定地、以水定产、以水定城、以水定人”的原则,科学制定符合我旗实际的农业用水政策,把推动农业节水化建设所涉及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和灌溉定额标准贯穿于农业用水确权、用水需求测算、水量分配和价格管理全过程,开展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体系建设,解决管理机制、管护责任、水费收支等方面问题,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全面实施。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业用水管控。旗水利局负责将农业用水水权细化分解到嘎查村,在此基础上,旗水利局制定农业用水指导价,基层水管组织与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协商后报旗水利局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督促基层水管组织按照用水控制指标做好农业用水管控工作。旗水利局、农牧局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以农业用水控制指标为刚性约束,优先保障粮食安全和特色种植业用水,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规模,逐步退出高用水作物种植,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二)执行协商定价参考区间。井灌区水价0.12元/立方米-0.147元/立方米,各嘎查村执行水价由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同农牧民参照水价协商制定。黄灌区水价依照现行执行标准继续执行。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计加价水价按照附件中的《农业用水水费计收方案》执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基础水价按运行成本水价暂行执行两年。地下水超采区按照超采区治理方案执行。

  (三)准确核定灌溉面积。各基层水管组织对年度灌溉面积(区分基本农田与非基本农田)、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准确进行核定,审核造册、签字确认、公示公开,数据精准到户,并向农牧局和水利局报备。灌溉期间作物种植结构有调整的,由基层水管组织现场复核后报旗农牧局和旗水利局备案。

  (四)强化用水计量。按照《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计量,取用水户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有计量设施的以计量设施为准计量水量,无计量设施的按“以电折水”计量水量。

  (五)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建立定额内用水约束机制,维护灌溉定额的严肃性,促进节约用水。灌溉定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确定,全旗以井灌溉保证率85%(枯水年)下的灌溉定额220m3/亩、黄灌区335m³/亩为界限(井灌区在灌溉定额之内不收取费用),超灌溉定额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行收费。超定额累计加价水价按附件《农业用水水费计收方案》执行,超定额累计加价的基础水价按运行成本水价暂行执行两年。

  (六)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持续推进节水型农业生产方式,落实《鄂托克旗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高效节灌率目标,倒逼灌溉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基层水管组织要加强对已建成高效节灌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建成一处用好一处。

  (七)建立基层水管组织与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嘎查村分别建立基层水管组织(基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与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农牧民农业用水合作社),同时指导协商确定农业用水终端用水价格,并逐级上报备案。

  (八)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农业用水实行分级管理,旗水利局核定分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用水量;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嘎查村基层水管组织进行水量分配和调度;各嘎查村负责指导辖区内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做好分配到户,维护用水秩序;基层水管组织负责辖区内用水户的用水管理。

  (九)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旗水利局要按照水资源统一调度要求,落实水资源分级管理责任。各基层水管组织负责开展日常辖区内水量调配及终端用水户水量调度工作,并加强与各地农牧民用水合作社沟通协调,及时上报水量调度计划和进度。

  (十)征收水资源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和水量核定办法》的规定,农牧民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十一)规范水费收支。供水水费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各嘎查村一级农牧民用水合作社统一收缴水费并交至基层水管组织处,由基层水管组织审核造册后,基层水管组织将水费缴纳至当地水费专用账户,主要用于农牧民用水合作社人员误工补贴和灌排设施维修养护等。全面推行先交费后灌溉的水费收缴制度,执行一户、一卡、一表、一台账,水费拨付由各农牧民用水合作社负责申请,经基层水管组织核定后,要在10日内统一支付给各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处,做好资金监管及拨付使用。

  (十二)节水奖励机制。根据《鄂托克旗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鄂政水发〔2022〕353号),采取资金奖励、优先用水等形式,对于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灌溉制度和在灌溉定额(定额)内节约水量的用水主体给予节水奖励,充分调动各类主体节水积极性,促进农业节水。旗财政局与水利局负责主要依据灌溉定额内的节水量、节水灌溉规模及成效、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节水奖励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推进农业用水管理工作,旗水利局、财政局、农牧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规范农业用水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水价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效落实。

  (三)规范协商程序。各相关苏木镇和相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相关要求,以嘎查村为单位,由当地嘎查村一级农牧民用水合作社与当地基层水管组织协商定价并签订合同,由当地水管组织向旗水利局、农牧局备案。严格按程序进行协商定价,最终收费标准以协商水价为准,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等行为。旗水利局、农牧局做好相关业务指导。

  (四)积极宣传引导。旗水利局、农牧局、融媒体中心、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业用水管理的解读和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用水户广泛宣传,提高群众认可度,接受水费管理模式,了解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使用、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良好的农业用水管理氛围。

  (五)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严控资金流转时效,及时拨付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全年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资金使用监管。旗审计部门每年组织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水费收缴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向群众张榜公布监督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附件:农业用水水费计收方案 

 

相关政策/解读:鄂托克旗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实施方案(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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