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4 09:21
来源:鄂托克旗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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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教育公平与良好教育生态,现郑重公告如下:
一、严禁范围(全面覆盖)
任何机构和个人,一律严禁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严禁在以下时间开展学科类培训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
(二)严禁对以下学科内容开展培训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内容。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包括线下、线上、显性、隐性)开展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1.擅自开办培训班、辅导班;
2.在居民楼、酒店、民宿等隐蔽场所开展“一对一”“一对多”补课;
3.以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教育咨询、文化传播、思维训练、托管、家政服务、游学研学、夏令营、幼小衔接等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
4.通过APP、直播、录播、QQ群、微信群、视频会议等线上方式违规授课。
二、严令禁止行为(红线条款)
严禁无证办学: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的机构、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活动。
严禁超范围经营: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艺术、体育、科技等)不得夹带或变相开展任何学科类培训。
严禁公职人员/教师参与:中小学在职教师严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介绍生源、提供信息等;所有公职人员严禁利用职权为违规培训提供便利或违规兼职获利。
严禁违规收费: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收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使用非监管账户收费。
严禁违规宣传:严禁在公众平台、媒体、社区等发布任何学科类培训广告。
三、违规处罚(依法从严)
机构/个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费用,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处5—1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职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开除公职、吊销教师资格、终身禁教等处分。
公职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并通报曝光。
四、社会监督与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家长、师生积极监督、举报违法违规学科类培训。
举报电话:0477-621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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