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征收该范围内房屋,具体决定如下:
一 、项目名称: 乌兰镇教育公园、乌兰镇中学风雨操场及综合楼建设项目、乌兰镇一中家属楼住宅小区改造项目、乌兰镇政府南停车场项目。
二、 征收区域: 上述项目建设所涉及到的房屋19户(详见附表)。
三、 实施部门: 鄂托克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 、签约期限: 2023年8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
五、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标准执行《乌兰镇202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在鄂托克之窗(http://www.eq.gov.cn/) 上公布。
六、 被征收人权利救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 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本规定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逾期不签订协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办理。
附件:征收房屋明细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下一篇: 全旗廉租房租赁补贴第三季度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