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关于《鄂托克旗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0 16:12

来源: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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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鄂托克旗实际,我局草拟了《鄂托克旗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5日,请于2025年11月4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办公室或发送至邮箱250026845@qq.com。

  联系人:王岭岳 联系电话:0477-6221655

  地址: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政务中心A座308办公室)

  附件:《鄂托克旗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0日

 

 

鄂托克旗联营(入股)方式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鄂托克旗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参与企业经营,并按照约定获得收益的行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采用“只转用、不征收”的方式,依据第六十条或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申请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联营(入股)等方式的建设项目,也需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二)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三)坚持规划先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四)坚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五)坚持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有效提升农村土地资源价值;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四条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项目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用地单位向旗自然资源局提交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旗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土地使用年限等。

  第七条 编制方案。项目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方案须载明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方案批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报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初审。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宗地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情况和签订联营(入股)合同风险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旗自然资源局复核。复核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缴纳凭证是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用于统筹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补偿、农民保障等。

  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取得的土地增熒統缜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使用土地属于工矿仓储用途的,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 35%计提;

  (二)使用土地属于商服等其他经营性用途的,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 40%计提。

  旗财政局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鄂托克旗实际,制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及管理办法,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旗农牧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资产管理指导意见,进行统一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使用和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第九条 公示公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政府网站或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签订合同。公示公告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集体土地联营(入股)收益分成、双方违约责任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出台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等。

  第十一条 费用缴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标准不得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收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承包户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给予承包农户合理补偿;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收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上述费用的,可由使用联营(入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代支付。

  第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用地单位向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用地报件材料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土地供应。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项目核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旗自然资源局办理批准拨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及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或个人持合同和补偿费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到旗自然资源局备案。用地单位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相关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经旗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请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保障用地单位和个人稳定利用集体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政策出台后,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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