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审议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发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鄂尔多斯市嘎查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了《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审议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内容:《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审议稿)》
二、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5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鄂托克旗农牧局 电话:0477-6212252 电子邮箱:eqnmyjbgs@126.com
鄂托克旗农牧局
2024年11月20日
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审议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鄂尔多斯市嘎查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苏木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社)级集体经济组织、撤嘎查村后代行原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依法代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实行嘎查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苏木镇会计核算代理机构或“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物质基础,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集体所有用于经营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牧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条 旗区及以上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自然资源、林草等相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农牧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集体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农村牧区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财务、会计、审计等业务指导工作。
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建立健全“三资”管理的组织体系,包括成立“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委员会等,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将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问责;监督各部门在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监管中的履职情况,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监督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林草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集体林草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等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资产的登记、造册、评估、保管和处置等工作,确保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利用集体资源,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安全。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农村牧区集体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的评估和处置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牧区对集体的“三资”进行审计,确保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揭露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苏木镇:负责本区域内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的清查、登记、核实和公示工作。指导、监督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并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协调处理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为“三资”监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的收支、资产的处置和资源的开发利用。定期向村民公布“三资”管理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和质询。
第三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农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和嘎查村干部不得占用嘎查村集体资金。
第五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一)财务预算应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牧业基本建设计划、公共事业建设和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公积公益金及福利费使用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等。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二)编制的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经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定后,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复核备案。
(三)财务预决算方案要及时向全体嘎查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改进。
第六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登记赋码证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并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系统进行会计核算。除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设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
(一)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五)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财政税务等部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六)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八条 苏木镇应统一建立财务开支审核审批制度,应遵循以下财务处理程序: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或代理中心记账。重大事项开支应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一)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第九条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少的(具体数额由各苏木镇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由经手人签字,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嘎查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各苏木镇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需经“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嘎查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报苏木镇审核备案。
第十条 嘎查村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嘎查村级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应控制在嘎查村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严禁在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第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第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一)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并盖章(摁指印)、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记账凭证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二)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应要求修正和重填。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等无效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账的依据。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一定时期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账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款、账证、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第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一)嘎查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只适用于“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农牧民自愿“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款、承包款、生产服务费、代收代缴及其他往来账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严禁用于非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性收费。
(四)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在正常的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登记总账和明细账。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债权债务管理纳入财务公开范围,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及处理情况要及时向成员公开。
(五)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严禁将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六)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原则。
(七)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对嘎查村干部擅自做主、不按议事程序办事而发生的嘎查村级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按政策规定,盲目决策,为营造政绩举债的嘎查村干部,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嘎查村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产必须实行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分类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备查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台账一式两份,苏木镇、嘎查村各存档一份。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一事一议”等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嘎查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要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嘎查村集体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台账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各类台账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及管理。
第十八条 嘎查村集体资产管理,要定期对其所有和管理的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资产登记的内容:
(一)嘎查村集体资产名称;
(二)嘎查村集体资产类型;
(三)嘎查村集体资产单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
(四)嘎查村集体资产价值;
(五)嘎查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六)嘎查村集体资产管理责任人或保管人;
(七)嘎查村集体资产登记(记录)日期;
(八)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二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使用,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给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企业等经营使用。
(一)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使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嘎查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三)嘎查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进行监督。
(四)嘎查村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五)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董事长主持,监事长及苏木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到场监督,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成员公开。招标结束后,要及时规范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贵、权、利,并将经济合同及时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级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签订书面合同。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的全过程应在嘎查村监事会和苏木镇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实施,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嘎查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程序进行,组织评估必须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嘎查村两委参加,并评定估算;最后表决确认,对外公示。
第二十六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认,并报苏木镇审核备案,才能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过程应坚持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要制定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明确相关的条件、价格、招投标、资产评估等事项。方案应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镇审核备案,嘎查村监事会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资产,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和公开。
第三十二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苏木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和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嘎查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嘎查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牵头并组织实施。清查范围包括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产清查要以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逐笔逐项清理。
第三十五条 清查和问题处理结果,按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程序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报苏木镇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农村牧区集体不良资产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盘亏、报废、亏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由于债务单位破产、歇业、注销、撤销或债务人死亡、失踪而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和其他权益资产,以及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的待摊、折旧、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十七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不良资产核销价值较小的,处置方式由嘎查村理事会研究确定;集体不良资产核销价值较大的,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苏木镇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后核销;集体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巨大的,需按以下程序进行:(具体数额由各苏木镇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一)组织评估。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也可由村民代表、“两委”(理事会)、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和苏木镇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人员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民代表不得少于半数以上。
(二)召开嘎查村理事会成员会议拟定核销方案。
(三)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核销方案。与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文件上签字。
(四)发布公告。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核销方案后,通过嘎查村务公开栏、服务平台公开系统等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苏木镇审查核销方案。审查的内容包括: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情况;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其他需要审查的事宜。
(六)组织实施。苏木镇审查后,符合核销内容和程序的,同意核销并转由苏木镇统管会计(或代理记账机构)办理。
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农村牧区集体固定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一)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参加的会议,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资产处置原因,可行性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方式和使用形式等,并成立资产处置领导小组(须有会议记录、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存档)。
(二)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资产处置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评估报告等(须有会议记录存档)。
(三)向苏木镇人民政府请示,请示内容包括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处置底价及处置方式(上报材料须附有董事、监事会议记录、资产处置方案、领导小组名单、评估报告及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请示)。
(四)接到苏木镇人民政府批复后,向全体成员公示7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处置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竞价方式进行。
(六)处置时须由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和苏木镇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到现场监督。
(七)资产处置结束后,资产处置小组应现场公布处置结果,并在7日内向全体成员张榜公示。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等方式,查实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保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一)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二)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要以资产台账上所登记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三)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四)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六)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资产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登记造册,由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提请成员大会(代表会议)表决,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苏木镇财政所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法律规定属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国家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逐项记录,对资源变更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文档。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嘎查村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一)资源登记簿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和管理。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嘎查村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住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及其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对所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一)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二)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和苏木镇人民政府监督下进行。
(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租赁的资源要制定承包、租赁、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
(四)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嘎查村级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六)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交由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应当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使用国家统一文本,统一编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一)承包、租赁上缴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二)实行家庭承包的嘎查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按规定程序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三)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鉴证、备案。嘎查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所有资料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防止资料散失和损毁。
(四)嘎查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并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监督移交。
(五)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等合同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确需查阅时,必须经嘎查村委会批准同意。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收益归嘎查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集体积累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四条 对落实到户并经过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牧民依规依法抵押、担保和流转,增加其融资渠道和财产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第五章 嘎查村民主管理“四议两公开”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嘎查村党组织在农村牧区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党的领导机制、嘎查村“两委”协调机制、嘎查村民自治机制和嘎查村民监督机制有机融合,进一步提升嘎查村级民主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内政办发〔2015〕9号),结合苏木镇、嘎查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十七条 嘎查村重大事务民主管理主要包括:
(一)嘎查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牧业生产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嘎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等涉及全嘎查村利益的重大工作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二)嘎查村大额使用资金额度审批:
1.嘎查村行政运行管理费用单笔使用一千元及以下由嘎查村审批人和监委主任直接签字批准;一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由嘎查村两委会通过并审批人、监委主任及成员签字批准;一万元及以上实行嘎查村“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
2.嘎查村经营和建设项目单笔使用三万元及以下由嘎查村审批人和监委主任直接签字批准;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由嘎查村两委会通过并审批人、监委主任及成员签字批准;五万元及以上实行嘎查村“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
(三)嘎查村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嘎查村机动地、林果基地及“四荒”地等经济资源的开发、承包、租赁;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土地上房屋、设施的经营、承包租赁;国有土地上的本集体所有的房屋设施等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本集体所有的机械等动产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等及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宅基地的规划、报批;惠农惠牧资金、项目的分配落实,农牧区路、电、水等基础建设事项和生产生活建设项目的决定。
(五)农牧户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流转等事项。
(六)其他事关嘎查村民切身利益和嘎查村经济发展稳定的事项。
(七)申请落户本嘎查村事项。
(八)有十分之一 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实施“四议两公开”决议的事项。
(九)嘎查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提议(一议)。对嘎查村内重大事项及关系嘎查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由嘎查村党组织在充分征求嘎查村“两委”成员、监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嘎查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嘎查村实际及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议事事项,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共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第四十九条 “两委”会商议(二议)。嘎查村党组织的初步方案、意见,会议前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告知“两委”成员。由嘎查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两委”会议,嘎查村委主任通报议事事项及方案,联名建议事项邀请联名代表参加。在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案。召开“两委”联席会议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半数以上。
商议案形成后须由苏木镇包联领导(业务关联度高的,还需请示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方案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可行可控;包联领导或相关业务领导无法决定的,要及时向苏木镇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提交苏木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可行的要及时批复;对需进一步论证的,包联领导要通过政策咨询、座谈交流、入户走访、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嘎查村“两委”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政策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对不宜马上实施的,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批复。
涉及嘎查村财务的事项,“两委”会议制定方案后,须提交嘎查村统管会计、苏木镇党政办负责人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账户是否有结余。
第五十条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审议(三议)。对嘎查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审议。召开会议前需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将审议内容告知全体党员。党组织针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审议内容。召开党员大会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党员代表会议必须达到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党员代表参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十一条 嘎查村村民代表会议或嘎查村村民会议民主表决(四议)。嘎查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召开前十天在“三务”公开栏中张贴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并通过电子信息等方式告知全体村民,使其充分了解决策事项。嘎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介绍决策动因、方案等情况,会上接受代表、嘎查村民咨询,做好详细记录。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形式进行。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通过事项,视情况或中止或暂缓或重新完善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村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代表二至三人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参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半数以上,会议有效;会议议定事项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有效。涉及全体嘎查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决议公开(一次公开)。决议通过事项,按照“三务”公开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告期间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嘎查村“两委”要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公告内容有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经补正或更正后立即重新公布;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进行全面修改的,要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决策程序。
第五十三条 实施结果公开(二次公开)。决议事项在嘎查村党组织领导下,由嘎查村“两委”班子严格按照决议或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步骤和有关要求,组织群众及有关人员具体实施。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在执行决定过程中,应当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鄂托克旗纪委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三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旗纪办发〔2022〕7号),向全体村民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苏木镇包联领导要定期深入嘎查村,对各类议定事项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料建档情况,通过民主听证、民情恳谈等形式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对嘎查村一级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公告内容有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立即补正或更正后即重新公布;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进行全面修改的,要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决策程序。
第五十四条 资料存档。嘎查村民主议事会议记录由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嘎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嘎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记录人签字后,作为永久性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五条 责任追究。未经民主决策程序决定的嘎查村事务,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嘎查村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通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五十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征地补偿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农牧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五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经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苏木镇审核认可,同时要有嘎查村级财务负责人、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第六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财务公开的时间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情况。对多数嘎查村成员或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财务活动,要及时公开。
第六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等财务事项,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开。
第六十二条 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嘎查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举措都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进行民主决策。
第六十四条 民主决策的范围: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及嘎查村成员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六十六条 规范民主评议,嘎查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包括财务主管、嘎查村会计(含报账员)都应接受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一次,苏木镇对违反民主理财,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应追究责任。
第七章 核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各级应建立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核查制度。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苏木镇指导与监督下进行。
第六十八条 核查的主要内容:资金使用情况、资产处置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及资源经营管理情况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故意违规、违法,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违反嘎查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未经嘎查村成员或嘎查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嘎查村集体土地、设备、设施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七十条 农村牧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在“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监督不力的,由代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嘎查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嘎查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占用集体“三资”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旗区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牧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苏木镇要根据本制度和各自实际情况,制订配套制度和操作办法。
第七十五条 农牧区社区“三资”管理参照本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