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违建治理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10-21 15:36

来源: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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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旗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乱象,消除建筑安全隐患,持续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乡整体风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在全旗范围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按管控类别划分为城镇规划区(含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村规划区两大板块,将城镇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工业园区、企业厂区、矿山矿区内存量和新增违建全部纳入整治范围。
    二、整治内容
    (一)城镇范围(含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
    2.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
    3.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审批位置、用地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外立面等要求建设,存在批小建大、批东建西、擅自加层、私挖地下空间等违法行为。
    4.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建设临时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超批准使用期限拒不自行拆除,以及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违法行为。
    5.未经批准擅自在既有建筑屋面、外立面、阳台、院落等区域搭建阳光房、彩钢棚、储物间、围墙、围栏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6.未经批准占用城镇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公共过道、地下管线廊道、公园广场等区域实施建设的违法行为。
    7.肆意侵占小区绿地、共有车位等业主共有空间和堵塞消防通道进行私搭乱建的违法行为。
    8.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物规划核定使用性质,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厂房改配套用房、配套用房改生产经营用房,以及违规拆改承重结构、改动房屋主体结构等违法行为。
    9.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厂房、库房、板房、料棚、配套附属用房、围挡等设施;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构筑物、落地广告牌、钢结构支架等违法行为。
    (二)农村牧区
    10.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生产用房、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11.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审批位置、面积、层高、用途等要求建设的违法行为。
    12.未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新建住房、圈舍、仓库等违法行为。
    13.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草地、林地、湿地等农用地建房、搭建养殖棚、储料棚、库房等违法行为。
    14.非法流转、买卖集体土地后,擅自开展非农建设形成的建(构)筑物。
    (三)专项管控区域
    15.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煤矿、非煤矿山等管控区建设建(构)筑物、临时板房等违法行为。
    16.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煤矿、非煤矿山采空沉陷影响区、河道行洪区、安全缓冲范围内违规建设建(构)筑物、临时板房等违法行为。
    上述情形为本次整治重点列举范畴,未尽事宜凡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整治整改的违建行为,均全部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三、有关要求
    凡涉及上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建设行为,并主动到我局接受调查;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清理现场,恢复土地原状。主动自查自纠、按期拆除的,可依法酌情处理。
    逾期未自行拆除、未消除违法状态的,我局将依法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拆除决定的,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强制拆除。建筑物内遗留物品将依法登记保全;逾期不清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水电暖燃气开户等事项,不得用于出租、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抗拒执法。对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如发现新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可向我局举报。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对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举报电话:18647171896;15204770473。
    办公地址:棋盘井镇中学小区对面(以前防疫站)
                                   
                                                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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