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乌兰镇乌兰西街公益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6-05-29 14:27

来源: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打印
下载

  为保证乌兰镇辖区新建乌兰西街中段项目顺利进行,加快推进乌兰镇城镇建设,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结合乌兰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安排

  (一)征收任务

  依据规划征收乌兰镇镇区规划乌兰西街中段涉及的8户(包括住宅、商业等性质房产)房屋、商业用地1块及公共卫生间1处。

  (二)征收范围

  都斯图路南、西鄂尔多斯路北、乌仁都西街西、阿尔巴斯街东所规划乌兰西街中段涉及的商业及住宅8户住户、商业用地1块、公共卫生间1处,具体详见征收位置示意图。

  (三)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

  (四)安置地点

  正泰雅苑A、B区住宅及车库、正隆家园住宅、新宇华府住宅及车库、风华豪园住宅、晟裕小区车库。

  (五)搬迁过渡方式

  采取非原房过渡方式,征收部门以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偿被征收人;不影响项目施工的,可以原房过渡。

  (六)搬迁期限

  临时过渡期过渡方式。

  1.非原房过渡

  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2.原房过渡

  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具体协商;

  (七)临时过渡期限

  原则上为6个月;

  (八)签约时限

  原则上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

  二、征收实施部门

  鄂托克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鄂托克旗乌兰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三种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房屋价值补偿+奖励金+搬迁费

  非住宅(商业房屋及厂房):房屋价值补偿+奖励金+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每户奖励2万元,奖励金在搬离后一次性付给。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达成征收协议或达成征收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均不予奖励。

  3.搬迁费

  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给予搬迁费2000元。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搬迁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予以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如有异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产权调换

  1.调换标准

  (1)住宅产权调换

  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平房建筑面积调换多层步梯楼1-4层的比例为1:1.2,5层的调换比例为1:1.3,6层的调换比例为1:1.4。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4,二楼的比例为1:1.35,3层以上(包括3层)的比例为1:1.3。

  ②独院二层住宅楼房置换住宅参照平房调换标准置换。

  ③多层老旧单元楼置换步梯楼,按同层1:1.1的比例调换,置换不同楼层的差价按控制价的楼层差价结算。多层老旧单元楼调换电梯楼,按1:1.15 的比例置换3层(包括3层)以下电梯楼,置换3层以上楼层的差价按控制价的楼层差价结算。

  ④被征收房屋结构之间的差价以1600元/平方米为基准价,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基准价的,置换时找平差价;评估单价高于基准价的,对高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⑤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面积按照平房建筑面积予以置换。

  ⑥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户在安置房办理产权前不得进行买卖变更。

  ⑦被征收人选择置换乌兰镇新宇华府小区、政隆家园小区安置房屋的,平房建筑面积调换以上2个小区步梯楼1—4层的比例为1:1.3,5层的调换比例为1:1.4,6层的调换比例为1:1.5。调换以上2个小区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5,二楼的比例为1:1.45,3层以上(包括3层)的比例为1:1.4。因新宇华府小区、政隆家园小区房源采购价格低,地理位置偏僻,生活便利程度不及其他安置房源,如正泰雅苑,且安置房屋面积偏大,选房人数少,故调换比例偏高。

  (2)住宅与商业产权调换

  住宅调换商业的,按各自评估价格进行置换。

  (3)商业产权调换

  “两证”载明均为商业用途的平房和楼房等平米等楼层置换,按照评估价格互找结构、区位及迎街宽度等差价。“商住”房屋中产权证载明住宅部分的按照住宅调换标准执行,商业部分的平房和楼房等平米等楼层置换,按照评估价格互找结构、区位及迎街宽度等差价。

  (4)车库置换

  被征收房屋置换车库按照各自评估价格互找差价置换。

  “两证”载明为车库的建筑,置换住宅按照住宅置换标准执行、置换车库按照各自评估价格互找差价置换。

  2.其他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8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金。

  3.差价结算

  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置换后楼房面积的,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单价乘以置换后剩余面积给予现金补偿。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按照楼房评估价结算。

  4.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 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每户奖励2万元,奖励金在搬离后一次性付给。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达成征收协议或达成征收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均不予奖励。

  5.搬迁费

  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选择在原房屋过渡的每户给予搬迁费2000元,不在原房过渡的每户给予搬迁费4000元,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搬迁评估价格计算给予补偿。

  6.临时过渡安置费

  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商业用房分地段按月进行补偿,一级地段一层50元/平方米、二层2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一层30元/平方米、二层1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15元/平方米(不分层),四级地段10元/平方米(不分层)。产权调换现房的过渡费支付6个月,产权置换期房的房租费支付至交房后顺延6个月。过渡期原则上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部分过渡费按原合同约定的2倍进行补偿,超过30个月仍不能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人按回迁安置楼盘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支付临时过渡费。

  7.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予以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如有异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相关附件下载
AI阅读助手: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