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水利局关于发布黄河鄂托克旗段堤防管理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1-10 10:31

来源:鄂托克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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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黄河鄂托克旗段堤防的管理和保护,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等规定,现将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主要依据

  1、《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水运管〔2021〕32号)等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相关文件;

  2、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内政发〔1995〕137号)等相关规定;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转内蒙古水利厅关于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管理范围的报告》([63]蒙农逸字第765号)、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以及现有土地证的实际情况;

  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行业规范。

  二、管控要求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禁止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3、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4、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5、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7、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8、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水利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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