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与《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31 15:58

来源: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字号:
打印
下载
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棋盘井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征收任务

  棋盘井镇区计划征收的居民住宅房屋共计100户(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商业、工业、行政办公、物流仓储等性质房屋)。

  (二)征收范围

  棋盘井镇,乌珠尔社区、棋盘井社区、艾力社区、静安社区、固业社区等历年征收区遗留户、水淹区、半拉子小区、公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占规划道路而形成的断头路区域、占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停车场区域、市政建设需要用地区域等)需要征收房屋共计100户(具体详见:征收位置示意图)。

  (三)征收期限

  2025年6月1日-2026年5月31日

  二、征收实施部门

  鄂尔多斯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征收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参照《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四、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5年6月1日-7月31日)。由鄂尔多斯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牵头,棋盘井镇政府城镇社区积极配合,对棋盘井镇计划棚户区改造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同时对涉及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对象就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回迁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奖励办法等事项进行政策宣传。并组织征收对象、社区工作人员,并邀请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补偿安置意见和征收工作建议,制定出台了《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二)评估公司选定阶段(2025年8月1日-8月31日)。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价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公示,保证征收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三)征收实施阶段(2025年9月1日-2026年5月31日)。充分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在征得征收区域内80%以上居民同意改造后,启动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评估补偿标准,逐一入户做好征收工作,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

  本次棚户区改造任务分期实施,一期计划征收50户,征收实施阶段为2025年9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二期计划征收50户,征收实施阶段为2026年2月1日-2026年5月31日。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金支付后,被征收人须在2个月内交付已征收房屋。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回迁安置房源交付及现金部分征收补偿金支付后,被征收人须在2个月内交付已征收房屋。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职能。为确保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负责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总  指  挥: 贾  瑞     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常务副总指挥: 巴图孟克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万鹏东     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局长

  成   员:  段瑞峰      棋盘井自然资源所主任

         乌云图      棋盘井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建民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局长

         哈斯敖其尔    棋盘井第一派出所所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万鹏东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联络、调度等工作。

  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棋盘井自然资源所:

  1.负责做好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的调查、认定工作,对有争议土地进行确权。对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协助做好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违章建设行为的依法拆除工作。

  3.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土地性质、土地等级等相关资料。

  4.配合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核实被征收人土地出让使用情况。

  5.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棋盘井镇人民政府:

  1.协助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做好征收前期入户调研、资料收集、产权认定工作。

  2.负责做好征收范围内,自征收公告发布后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

  3.做好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的调查、认定工作。

  上述主要涉征单位以外的其他涉征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1.负责制定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负责审核并及时拨付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基础配套资金。

  3.配合有关部门核查各征收项目补偿款使用情况。

  4.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办理项目审价等工作。

  棋盘井第一派出所:

  1.负责维护正常合理的征收秩序,严厉打击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的行为。

  2.做好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风险评估和矛盾协调处理。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1.负责起草编制《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

  2.负责实施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包括入户调查、登记、评估机构选定、政策宣传、组织开展听证、意见征求、论证、方案公示,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与被征收人或企业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工作,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3.负责建立征收补偿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档案。

  4.负责收缴已征收个人或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等产权手续及已征居民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电力等线路的报停、销户、迁移等相关工作。

  5.协助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补偿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6.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回购房源及价格,做好安置房的回购和分配工作,并提供办理权属证件的所需材料。

  7.协调处理因征收与补偿安置产生的信访维稳工作。

  8.协助做好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工作。

  9.负责办理并提供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项目规划红线图、项目周边规划情况。

  10.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11.协助做好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的调查、认定工作。

  12.其他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事项。

  (二)强化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此次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所有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听从调度和安排,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不得自行处理和私自承诺。

  (三)切实做好调查,夯实工作基础。采取“两征询、两公开”方式全面入户调查征询,采集住户或企业信息、房屋权属信息,建立档案,征求居民征收改造意向,并向社会公开。在得到80%居民同意后进行签约征询,并再次向社会公开。

  (四)明确时限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从2025年6月开始,2026年5月底结束,各涉征单位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进入工作状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把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计划顺利完成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任务。

  (五)严格考核奖惩,提升工作效能。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目标,对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不主动、不服从安排的干部,将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六)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把宣传发动工作贯穿于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始终,通过媒体广播、座谈交流、走访入户、发放材料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宣讲,让群众政策清、情况明、心底亮。及时了解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纠纷。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创新融资渠道,缓解财政压力。努力构建多元化的融资平台,力争通过采取专项补贴、贷款筹集、旗财政配套投入的办法,解决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过程中面临的财政压力问题。

 

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棚改工作、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改善棋盘井镇区居民居住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补齐民生短板、完善公共设施,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棋盘井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目的、依据、范围

  (一)征收目的

  为切实改善棋盘井镇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对影响棋盘井镇城市功能的区域进行征收改造。

  (二)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征收范围

  棋盘井镇,乌珠尔社区、棋盘井社区、艾力社区、静安社区、固业社区等历年征收区遗留户、水淹区、半拉子小区、公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占规划道路而形成的断头路区域、占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停车场区域、市政建设需要用地区域等)需要征收房屋共计100户(具体详见:征收位置示意图)。

  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工作。

  三、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自愿参与的原则;

  (二)遵循房地一体化的原则,房屋被依法征收补偿的,其基底面积不再重复计算补偿;

  (三)遵循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及蒙西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22〕54号),结合其用途、位置、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

  征收范围内无任何土地、产权手续的既成事实的房屋,该房屋所在位置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中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的,视该房屋为未经产权登记的商业用房,参照未经产权登记的商业性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棋盘井镇区2019年正射影像图中没有体现出的建筑物,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1)有证被征收住宅、商业、工业、行政办公、物流仓储等性质房屋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由选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及蒙西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22〕54号)对房屋用途、建筑面积、装修、附属设施(附着物、构筑物)、院落空地(出让年限未到期的院落空地按照基准地价120%进行补偿,出让年限到期或划拨的院落空地按照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合法享有使用权但无批地手续院落空地按照基准地价70%进行补偿)等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总价予以补偿。

  (2)未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住宅、商业、工业、行政办公、物流仓储等性质房屋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由选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及蒙西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22〕54号)对房屋用途、建筑面积、装修、附属设施(附着物、构筑物)、院落空地(出让年限未到期的院落空地按照基准地价120%进行补偿,有批地手续的院落空地按照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合法享有使用权但无批地手续院落空地按照基准地价70%进行补偿)等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总价予以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1)用于产权调换的一类房源为鄂托克旗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承建的宏园尚品A区(2#住宅楼、4#住宅楼、5#住宅楼),即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源;二类房源为鄂托克旗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承建的鄂尔多斯市棋盘井精品移民小区项目(1#住宅楼、2#住宅楼、3#住宅楼、4#住宅楼)。每户被征收人只允许调换1套一类房源,二类房源不限调换套数。

  (2)被征收人参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檐高须达到2.2米(含2.2米)以上,房屋檐高达不到2.2米的、借墙搭顶等不具备房屋使用功能的建筑,以及在庭院上方搭建的阳光棚、屋顶上的阁楼等,全部比照构筑物予以评估作价补偿,不予以产权调换。

  (3)可调换面积与实际调换面积差价计算:当可调换面积大于实际调换面积时,剩余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人房屋评估可调换面积最高评估价结算差价;当可调换面积小于实际调换面积时,超出面积按照实际调换房屋控制价结算差价。

  (4)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设施(附着物、构筑物)、院落空地,均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也可以抵顶产权调换房屋小于实际调换面积时,应补交房屋控制价差价。

  (5)有证被征收住宅房屋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按照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所表明的建筑面积,调换一类房源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3层以上(包括三层)的比例为1:1.3,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4,二楼的比例为1:1.35。调换二类房源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3层以上(包括三层)的比例为1:1.4,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5,二楼的比例为1:1.45。

  (6)未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住宅房屋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调换一类房源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3层以上(包括三层)的比例为1:1.2,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3,二楼的比例为1:1.25。调换二类房源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3层以上(包括三层)的比例为1:1.3,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4,二楼的比例为1:1.35。

  (7)被征收房屋为工业、商业、物流仓储、行政办公等性质的房屋

  由选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及蒙西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22〕54号)对房屋用途,建筑面积(有证或未经产权登记)、院落空地(出让年限未到期的院落空地按照基准地价120%进行补偿,出让年限到期或划拨的院落空地按照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合法享有使用权但无批地手续院落空地按照基准地价70%进行补偿)及装修、附属设施(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套一类房源进行调换,按照被选择的商品住房房屋控制价抵顶相应的货币补偿金额。

  (8)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由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统一组织,并按照抓阄的方式选定顺序进行选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的且实际经营的被征收房屋

  依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及蒙西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22〕54号)文件中的四个地价等级分四个标准。

  ①位于一级商业用地区域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按9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②位于二级商业用地区域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按7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③位于三级商业用地区域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按5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④位于四级商业用地区域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按3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住宅、工业、行政办公、物流仓储等性质改商业房屋

  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工业、行政办公、物流仓储等性质,但实际正在营业、具备营业条件的迎街房屋,给予营业或具备营业部分房屋面积一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中所在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小街小巷)分三个标准。

  ①被征收正在营业或具备营业条件的迎街房屋(面或门)迎主干路的,对于营业部分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按9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②被征收正在营业或具备营业条件的迎街房屋(面或门)迎次干路的,对于营业部分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按7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③被征收正在营业或具备营业条件的迎街房屋(面或门)迎支路(小街小巷、规划控制区外的现状道路)的,对于营业部分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按5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

  (一)搬迁费补助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搬迁期限为两个月,不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期限搬迁的,均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以被征收人户数为单位,每户给予搬迁费2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补助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不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均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人户数为单位,每户给予临时安置费3000元。

  六、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

  七、奖励办法

  (一)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为10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90日内,被征收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征收,签订补偿协议,一次性给予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每户20000元奖励。

  (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为10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90日内,被征收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征收,签订补偿协议,一次性给予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际调换面积80元/平方米的装修奖励。

  八、征收住宅房屋保障政策

  (一)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分户后形成的除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鄂托克旗范围内只有该套住房的,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90日内,被征收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征收,签订补偿协议。

  选择产权调换的,①有证被征收住宅房屋即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按照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所表明的建筑面积,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3层以上(包括三层)的比例为1:1.4,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5,二楼的比例为1:1.45,同时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超出的调换面积按照选定的房屋控制价补交结算差价。②未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即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3层以上(包括三层)的比例为1:1.3,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4,二楼的比例为1:1.35,同时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超出的调换面积按照选定的房屋控制价补交结算差价。

  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二)被征收人属于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低保、残疾仅限于被征收人夫妻双方;低保证、残疾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90日内,被征收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征收,签订补偿协议,不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给予每户10000元的生活补助金,既有低保证又有残疾证的被征收户只享受其中一项,不予累计补助。

  (三)被征收人属于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低保、残疾仅限于被征收人夫妻双方;低保证、残疾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重病患者、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选房时优先选择一、二层楼房。

  九、违法建筑认定、处置

  由棋盘井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十、其他相关规定

  (一)征收已租赁的房屋,由房屋被征收人负责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自行解除抵押合同,然后才给予补偿或进行产权调换;未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征收。

  (三)征收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批件的原件、相关缴费凭证原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同时收回,并依法注销。

  (五)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七)在征收期限内,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因其他房屋拆除而影响未征收户房屋结构安全。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不得将房屋拆除。

  (八)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房屋的装修、附属设施(附着物、构筑物),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搬离,否则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评估价款。

  (九)被征收人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其他事宜

  本办法由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