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优化鄂托克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促进矿产资源集约集聚开发,推动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2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矿产资源整合退出补偿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17家矿业权主体依法予以关闭(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列入本公告关闭退出名单的17家矿业权主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并分别向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和鄂托克旗财政局申报矿业权主体资产,申请审查评估及补偿,按有关要求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公告关闭退出名单的17家矿业权主体新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的,按照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处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相关部门对本公告关闭退出名单的17家矿业权主体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附件:鄂托克旗退出矿山企业名单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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