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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4-01943 | 分 类: 其他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4年02月18日 |
名 称: 鄂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首问责任制度 | |
文 号: 无 | 主 题 词: |
为了进一步强化部门的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服务群众观念,充分发挥各队室的职能作用,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大队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个接听来电、接触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解答当事人询问,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项的责任制度。
2、当群众来访时,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倾听,给予解释或答复。
3、对属于本队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受理,并负责办理;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一时难以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约定办理时间。
4、对不属于本队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主动引领至相关队室,如相关负责人员不在,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做好解释工作。接待(接听)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们管”等生硬语言搪塞敷衍。
5、凡不能及时回复和解决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首问者答复不了的,要向来访者说明原因,并指明其它办理方法及途径。
6、凡受理的重要、重大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好首问记录。首问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来电来信来访人的姓名、性别及单位(住址),询问、办理、反映等主要事由,首问者承办方式、办理结果等。
7、凡紧急情况、突发性事件,首问者要果断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分管领导汇报,不得延误时间,引起事态扩大。
8、对于不属于本队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来访者详细指明有关单位的地址、方位、行车路线和办公电话。
9、对不履行首问责任制,经查实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