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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9/2014-06393 |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业务工作;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14年09月24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鄂司发〔2014〕55号 | 主 题 词: |
鄂司发〔2014〕55号
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
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人民调解
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即《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内容》精神,特制定鄂托克旗《关于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请各基层司法所按照今年的工作要点和当前组织开展的司法所业务评查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现就工作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大量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并通过调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在依法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利保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一些地方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队伍管理不规范、业务制度不完善、标识标牌不统一、经费保障不落实等,影响了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和习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需要;是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的需要;是改善人民调解工作条件,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公信力的需要,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部令和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内容”(见附件),作为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依据。
(二)各地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内容”,从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员组成、纠纷受理、调解、统计、归档,工作制度、工作场所标识标牌、工作经费补贴经费等各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整顿、整改,并通过自查自纠达到“五落实、六统一”工作规范要求,即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
(三)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从今年6月开始为期半年为三个阶段:6月为工作部署第一阶段,要求将规范化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到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7、8、9、1 0四个月为自查自纠整顿、整改第二阶段,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内容”,进行自查自纠、整顿、整改,力求依法、依规达标. 11、12两个月为验收总结第三阶段,各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自纠整改情况、存在问题要汇总上报。司法局将对各辖区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要求
各司法所要把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和习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措施,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一)周密部署落实,将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逐级、逐个落实到辖区每个入民调解委员会,不留空白和死角。
(二)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乡苏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规范化建设工作重点,面对面地进行指导,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检查,及时整改到位;积极协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或部门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
(三)对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解决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人员补贴等实际困难,要及时汇总,主动上报,争取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争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按要求组织落实,并将工作总结于1 1月底前报到旗司法局基层股。局里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各地开展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内容》附后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内容
一、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我国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
其他组织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4 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
组织形式有: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
三、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和印章
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制发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问题
的批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地名或单位名称或专
业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如,xx村(居)民委员
会人民调解委员会、xx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xx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xx(地区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等,司法部《关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意见》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特定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民间纠纷的,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派驻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如x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街道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里外刊人民调解委昆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单位(组织)名称,自左至右环形。五角星下刊人民调解委员字样,自左至右直行。
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助理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担任。
司法部《关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政策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推选,聘任产生。
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查调解工作意见》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五、规范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
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法
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
初任人民调解员应当通过岗位培训;继任人民调解员应当接
受年度培训。岗位培训不少于7天,年度培训不少于10天。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通知》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持证上岗,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
六、规范纠纷受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
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姆定》规定,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村民、居民、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司法部《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规定,同一纠纷的不同当事人到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由最先收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并进行登记、统计。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党委政府交办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委托的,应担有交 办、移送、委托通知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矛盾,应当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纠纷受理登记表中,载明移交的时间、单位和理由。
七、规范调解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人员,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
八、规范调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人民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九、规范调解不成的处理
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申请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行政处理: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部《民问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司法所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司法所处理前可以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内的基层人民政府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
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调解卷宗主要包括:封面,目录、调解申请书(书面或
者口头申请笔录)、和当事人谈话记录、调查材料和证据材料,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口头协议纠纷登记表)、回访情况和办结报告记录,
调解卷宗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永久三种,短期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保管期限为10年。
十一、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收群众监督。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十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人民调解统计表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和《人民调解案件统计报表》。《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为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于本年度7月20日和次年l月20日前以电子方式报到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件统计报表》为季度报和年报,季度报表于下一季度首月的20 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2 0日前以电子方式报到司法部。
十三、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行业性、专业性任命调解委员会要以方便调节的目的的设立办公地点。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通知》要求,有独立工作场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工作场所外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牌一般为竖式外挂牌标牌,悬挂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门左侧合适位置。无独立工作场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室门左侧或上侧合适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方形标牌。人民调解委员会内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和人民调解原则、范围,人民调解员名单、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图版。
十四、规范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经费包括房租、水电、交通、通讯,以及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纸张等日常性费用。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专职调解员的工资,兼职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误工补贴,以及调解纠纷给予的办案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原则上应当由设立单位保障。设立单位有困难的,由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司法行政机关协商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解纠纷的数量和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制定。
鄂托克旗司法局 2014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