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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 | 分 类: 卫生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24日 |
名 称: 转发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延续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限期的通知 | |
文 号: 鄂卫计发[2017]32号 | 主 题 词: |
旗直医疗卫生机构、各苏木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延续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限期的通知》(鄂卫计函[2017]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药品采购工作。
附件:1.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延续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限期的通知(鄂卫计函[2017]84号)
2.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延续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函[2017]70号)
3.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暂延续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国卫药政目录便函[2017]6号)
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23日
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延续
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旗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延续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函〔2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做好协调衔接工作。
附件:1.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延续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函〔2017〕70号)
2.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暂延续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国卫药政目录便函〔2017〕6号)
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延续第一批
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自治区药采中心,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暂延续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国卫药政目录便函〔2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请自治区药采中心做好药品采购系统的衔接工作,保证药品供应。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20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暂延续第一批
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药政(械)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药政处:
按照《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5]69号)有关规定,去乙酰毛花苷等4个药品的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将于2017年2月12日到期。为确保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盐酸洛贝林注射液、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和甲巯咪唑4个药品的临床供应稳定,经定点生产“协调机制”各部门商定,第一批定点生产试点执行期限暂延续3个月。请你们据此调整相应工作,做好衔接。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 刘战强
电 话:010-68792625
传 真:010-68792819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
2017年2月10日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