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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6年02月26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个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办发〔2016〕13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鄂托克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鄂托克旗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鄂托克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联系方式;
2.各苏木镇应急物资储备表。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鄂托克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内政字〔2006〕234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1〕8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政府和旗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苏木镇政府及旗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分类分级
1.4.1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鄂托克旗实际,可能在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1.4.2.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II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II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III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IV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旗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其范围主要针对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爆炸、泄漏);
(2)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3)建(构)筑物的坍塌事故;
(4)公共场所火灾事故;
(5)矿山事故;
(6)电力事故;
(7)道路交通事故;
(8)铁路运输事故;
(9)烟花爆竹事故;
(10)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旗人民政府、旗安委办、开发区管委会、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9个职能工作组,即抢险救援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信息发布组、事故调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保障组。
2.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2.1应急总指挥部组成
鄂托克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委、政府和经济开发区(园区)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2.2组织机构
总 指 挥:曹文清 旗长
副总指挥:山 丹 旗委常委、副旗长
田生华 旗委常委、副旗长
李瑞敏 旗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杨晓龙 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王 兵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奇景阳 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哈永宏 副旗长
张额尼日图 副旗长
云小平 副旗长
尚秀珍 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福义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冯润冰 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武永宁 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
乌云特古斯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辛向庆 信访局局长
刘世礼 宣传部副部长
贺 耿 发改局局长
常存旺 安监局局长
蒋治军 经信局局长
康振华 住建局局长
康振华 人防办主任
白海峰 农牧业局局长
李月生 林业局局长
巴图德力格尔 水务局局长
高莲芳 教体局局长
尚鹏飞 民政局局长
巴雅尔图 人社局局长
王瑞雪 国土资源局局长
奇 峰 交通局局长
乔 斌 卫计局局长
江伊拉图 科技局局长
沈国俊 粮食局局长
云苏米雅 文化局局长
乌兰花 环保局局长
单阿拉腾达来 司法局局长
王 维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乔世怀 煤炭局局长
王子义 森林公安局局长
朱 斌 鄂托克供电分局局长
王额尔德木图 就业局局长
李振华 社保局局长
王奋林 煤炭局副局长、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主任
马小龙 石油天然气办主任
王文利 群众体育活动管理中心主任
武子龙 规划局局长
徐 旭 水保局局长
刘治清 旅游局局长
王贵平 气象局局长
云水生 城管局局长
兰 峰 房管局局长
杨振平 房征局局长
崔向军 园林绿化局局长
黄 忠 环卫局局长
陶利平 公安局副局长
赵晓军 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吉日嘎拉 民宗局副局长
白 芳 联通公司
庞洪年 移动公司
吴 楠 电信公司
2.3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1旗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办理旗政府(或旗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旗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旗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旗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旗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3旗有关部门应与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牵头协调与市相关预案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3.4各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3.信息报告
3.1报告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0报警、122交通事故报警、120医疗急救、119火警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当立即报旗人民政府应急办(电话0477-6212345),旗安委会办(电话0477-6222060),特别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旗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3.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3.3信息处理
3.3.1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旗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旗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3.3.2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3.3旗安委会办公室、旗相关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旗领导反馈情况。
3.3.4按照有关规定,旗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事发地的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旗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4.2旗级应急响应
旗应急总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旗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旗委、政府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障与事故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旗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旗政府领导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旗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4.3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旗政府负责人、旗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上升为III级,协调上级有关应急力量,配合旗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4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6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旗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市安委会报告。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旗疾病控制中心应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旗应急总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旗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专职救援队伍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10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志愿队伍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1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2新闻发布
旗委宣传部会同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
4.13应急结束
当抢险救灾结束后、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旗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旗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重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旗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事故抢险救援组织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9个专业组:
(1)抢险救援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警戒保卫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4)物资保障组: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处理组: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保险、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6)信息发布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8)通讯联络组: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9)技术保障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旗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环保、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6.2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旗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在原有应急救援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旗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的应急救援力量给予支持。
6.3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补充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矿山、危化品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单位、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应急救援要求的,应当与企业外的消防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4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业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全旗主要危险源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处置和治疗方法。
6.5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6.6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上述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0477-2224574)。
6.7监督检查
旗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完善
7.1.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旗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7.1.2专项预案的制订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鄂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7.1.3日常安全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检查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概率周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7.1.4日常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零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上报至旗安委会办公室,旗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旗政府。依据上报内容落实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制定监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2奖励与责任
7.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托克旗金属非金属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鄂托克旗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主席令6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2日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内安监应急字〔2012〕133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
1.2.2技术规范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损失,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同时加强救援人员的防护,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应急救援体制。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保证有效实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必须依法承担矿山事故救援的主体职责,制定与旗人民政府、苏木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旗安监局备案。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有机结合,积极开展矿山安全整治和安全评估评价,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4分类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II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II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III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IV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以上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
我旗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分布在棋盘井镇、蒙西镇、阿尔巴斯苏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因素主要有:边坡滑坡、爆炸伤害、透水、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火灾、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易燃易爆、职业危害、自然灾害等。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旗范围内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IV级)的应急处置,包括坍塌、机械伤害、爆破、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类型的应急处置。
较大以上事故应对,依据上级相关预案处置。一般事故依据旗级相关预案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体系
2.1.1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鄂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由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组成。
2.1.2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由旗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建立。现场指挥部在旗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2成员单位职责
(1)旗委宣传部:指导和协助旗应急指挥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2)旗安监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旗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负责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参与救援咨询和决策;搜集事故相关信息资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3)旗公安局: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运输车辆道路及停放场所管控工作;负责现场外围警戒,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参与事故救援;协同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及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4)旗财政局:负责旗级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5)旗建设局:协调安排起重机、挖掘机等救援设备;提供相关建筑工程等技术支持;负责燃气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抢修工作;负责有关建筑物安全状况检测、监控。
(6)旗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水务等技术支持;负责事故抢险救援水源物资保障工作;负责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抢修工作。
(7)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8)旗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9)旗环保局:负责制定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消除遗留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负责调查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0)旗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工作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
(11)旗经信局: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旗民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的人员安置,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3)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处置,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支持;协调安排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参与救援。
(14)旗工商局:负责提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视情况为生产经营单位灾后恢复提供政策优惠。
(15)旗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16)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应急机构由各地自行确定。
3.预警报告
3.1监测预警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对突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数据库,并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加强管理。
3.1.1旗安委会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规范预测预警信息接收、登记、报送、发布、处理等工作。
3.1.2各地、各部门按照预警信息处置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监测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和信息监测收集,及时报告险情信息。
3.1.3各金属非金属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危险源、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监测监控情况定期上报。每月开展一次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险情信息,并组织隐患整改。
3.2预警响应
3.2.1预警应急信息根据可能导致事故的损失程度分为红、橙、黄、蓝四色预警等级,按以下时限完成报告、发布、响应和处置工作:
(1)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为红色预警等级,时限为30分钟;
(2)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为橙色预警等级,时限为60分钟;
(3)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为黄色预警,时限为90分钟;
(4)可能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为蓝色预警等级,时限为120分钟。
3.2.2旗有关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要根据职能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实施预警响应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分析研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警情做出准确判断,确定响应级别。特别严重情况下可提请旗政府发布事故预警,旗政府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旗有关部门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旗政府和旗安委会报告相关情况。
3.3信息报告
3.3.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110报警、122交通事故报警、120医疗急救、119火警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当立即报旗人民政府应急办(电话0477-6212345)和旗安委办(电话0477-6222060),特别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旗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3.3.2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向旗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人员伤亡及疏散情况;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初步判断,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3.3.4事故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向旗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3.5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及时上报旗安委办,以利于事故预防及救援。
3.3.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迅速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自行协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和自救工作,控制危险源,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调度、协调救援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全力控制势态发展,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4.2分级响应
4.2.1响应分级
对应事故分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4.2.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一旦事故扩大,或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3指挥协调
4.3.1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后,旗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概况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等情况进行评估,初步确定应急响应力量,协调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等实施应急救援。
(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旗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到位;
(2)掌握现场信息,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并实施救援方案;
(3)协调与周边地区及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4)及时向旗政府、旗安委会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3.2现场指挥部
在旗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事发地政府(管委会)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现场决策总指挥和现场处置总指挥,现场处置总指挥由专家组成员或具有专业、丰富处置经验的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应急处置执行。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旗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旗安监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联系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组参与救援,调运应急物资。
(2)专业处置组:由安监局牵头,成员包括卫生、经信、环保、质监等部门。处置力量包括鄂托克旗矿山救护大队、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职责是实施灭火等救援,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依据侦检数据结果,参考专家意见,科学划定警戒区域;监测周边环境数据,实施污染处置;监督管理废物无害化处置。
(3)安全疏散组:由旗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紧急疏散、撤离,实施现场保护、警戒,维持现场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4)交通管制组:由旗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牵头,成员包括旗民政局、经信局和交通局。主要职责是协调设立救援用的办公场所,为参与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安置伤亡人员家属,保障应急救援通信通畅,调配运输工具和应急物资。
(6)医疗救护组:由旗卫计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并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
(7)信息发布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旗安监局、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等。主要职责是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8)专家组:由旗安监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方案,为实施救援提供决策咨询。
4.4信息采集
做好信息采集,并进行分析整合,按工作需要进行反馈,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
4.5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事发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态发展,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环境监测等紧急处置措施。
4.6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要点
4.6.1爆炸事故处置方案
(1)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2)确定爆炸地点;
(3)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4)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5)确定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6.2坍塌事故处置方案
(1)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2)确定坍塌的位置;
(3)确定实际或估算的坍塌量;
(4)确定坍塌所需的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确定坍塌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是否有二次坍塌的可能;
(8)明确现场的自然灾害信息;
(9)确定坍塌的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10)明确坍塌可能导致的后果;
(11)确定坍塌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2)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4.8人员安全防护
4.8.1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指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序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生命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现场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8.2群众的安全防护
企业应与当地政府、周边苏木镇、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群众安全防护需要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协调公安、卫生和环保等部门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1)迅速组织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区域、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3)根据不同金属非金属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简易有效的防护物品,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做好疏散人群的生活安置工作,做好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5)做好事发地周边的环境监测,实施污染处置。
4.9公众动员
根据不同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特点和需要,各地各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可向上级申请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
4.10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完善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爆炸危险性和坍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1信息发布
旗委宣传部会同旗相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
4.12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完成、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或衍生事故隐患等危险因素消除,并经专家分析、检测和评估确认后,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现场撤离,转入常态化管理,并向社会发布。
事故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报告报旗政府和旗安委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会同旗民政等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件调查评估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监机构加强监督督促。
5.3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等级由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应急指挥部应与事故调查组做好交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讯保障
建立完善全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机制,健全完善企业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救援队伍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各应急机构应急值班保证24小时畅通,互相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包含并不限于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确保应急救援的信息指挥畅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将结果抄送旗安委办。
6.2应急队伍保障
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企业的专兼职救援队伍要依托鄂托克旗矿山救护大队,是应对处置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的骨干力量,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应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装备建设,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
6.3救援装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和企业,根据各自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救援装备库。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协调调用企业救援装备。
6.4救援物资保障
按照“覆盖全旗、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全旗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各地做好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
6.5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满足应急救援的情况下,旗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制定相应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调用方案。接到应急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救护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7经费保障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6.8技术保障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技术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构建覆盖全旗信息化平台,实现对重要场所、重点部位、关键设备设施的动态化和信息化监管,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和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依托科研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研发,逐步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救援技术储备水平。
7.宣教、培训和演练
7.1宣教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监督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兼职救援队伍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的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落实。
7.3演练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演练,提高部门间协同作战能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及时修订应急预案。评估总结抄送旗安委办。
8.监督管理
旗安委办对鄂托克旗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体系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9.奖励与责任
9.1表彰或者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10.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1.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托克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我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快速、有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总体要求,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
(1)以人为本,科学应对。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突出紧急避险做好人员疏散防护,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群众的作用,采取科学的方法、手段、装备和技术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政府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苏木镇人民政府、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旗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为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旗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必须做出第一反应,先期抵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切断事故灾害链,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立即向上级详细报告,以利于判定事故响应级别。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管理和控制,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同时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4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
我旗危险化学品管理涵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6个环节,涉及工业、农业、科研、卫生、教育等多个领域。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重点集中地区为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2)重点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液氯使用单位、液氨使用单位以及本旗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
(3)受理化性质决定,所有危险化学品如管理不善,均可能引发事故;
(4)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具有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
(5)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六大环节,在生产、储存、运输环节发生的机率较大。
1.5分类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I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II级(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III级(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IV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旗范围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IV级)的应急处置,包括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较大以上事故应对,依据上级相关预案处置。一般事故依据旗级相关预案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体系
2.1.1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由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组成。
2.1.2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由旗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建立。现场指挥部在旗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2成员单位职责
(1)旗委宣传部:指导和协助旗应急指挥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2)旗安监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旗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负责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参与救援咨询和决策;搜集事故相关信息资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3)旗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及停放场所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现场外围警戒,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参与事故救援;协同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及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4)旗财政局:负责旗级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5)旗建设局:协调安排起重机、挖掘机等救援设备;提供相关建筑工程等技术支持;负责燃气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抢修工作;负责有关建筑物安全状况检测、监控。
(6)旗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水务等技术支持;负责事故抢险救援水源物资保障工作;负责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抢修工作。
(7)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8)旗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9)旗环保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消除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0)旗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工作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
(11)旗经信局: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旗民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的人员安置,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3)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支持;协调安排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参与救援。
(14)旗工商局:负责提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视情况为生产经营单位灾后恢复提供政策优惠。
(15)旗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16)各苏木镇人民政府,鄂托克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蒙西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应急机构由各地自行确定。
3.预警报告
3.1监测预警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数据库,并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加强管理。
3.1.1旗安委会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规范预测预警信息接收、登记、报送、发布、处理等工作。
3.1.2各地各部门按照预警信息处置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监测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和信息监测收集,及时报告险情信息。
3.1.3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大危险源、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监测监控情况定期上报。每月开展一次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险情信息,并组织隐患整改。
3.2预警响应
3.2.1预警应急信息根据可能导致事故的损失程度分为红、橙、黄、蓝四色预警等级,按以下时限完成报告、发布、响应和处置工作:
(1)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为红色预警等级,时限为30分钟;
(2)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为橙色预警等级,时限为60分钟;
(3)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为黄色预警,时限为90分钟;
(4)可能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为蓝色预警等级,时限为120分钟。
3.2.2旗有关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后,要根据职能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实施预警响应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分析研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警情做出准确判断,确定响应级别。特别严重情况下可提请旗政府发布事故预警,旗政府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旗有关部门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旗政府和旗安委会报告相关情况。
3.3信息报告
3.3.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110报警、122交通事故报警、120医疗急救、119火警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当立即报旗人民政府应急办(电话0477-6212345),旗安委会办(电话0477-6222060),特别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旗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3.3.2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向旗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人员伤亡及疏散情况;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初步判断,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3.3.4事故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向旗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3.5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及时上报旗安委办,以利于事故预防及救援。
3.3.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迅速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自行协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和自救工作,控制危险源,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调度、协调救援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全力控制势态发展,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4.2分级响应
4.2.1对应事故分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4.2.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一旦事故扩大,或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3指挥协调
4.3.1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后,旗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概况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等情况进行评估,初步确定应急响应力量,协调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等实施应急救援。
(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旗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到位;
(2)掌握现场信息,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并实施救援方案;
(3)协调与周边地区及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4)及时向旗政府、旗安委会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3.2现场指挥部
在旗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事发地政府(管委会)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现场决策总指挥和现场处置总指挥,现场处置总指挥由专家组成员或具有专业、丰富处置经验的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应急处置执行。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旗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生产、经营、储存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旗安监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联系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组参与救援,调运应急物资。
(2)专业处置组:由旗消防大队牵头,成员包括卫生、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处置力量包括公安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企业消防队伍。主要职责是实施灭火等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依据侦检数据结果,参考专家意见,科学划定警戒区域;监测周边环境数据,实施污染处置;监督管理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3)安全疏散组:由旗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紧急疏散、撤离,实施现场保护、警戒,维持现场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4)交通管制组:由旗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牵头,成员包括旗民政局、经信局和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是协调设立救援用的办公场所,为参与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安置伤亡人员家属,保障应急救援通信通畅,调配运输工具和应急物资。
(6)医疗救护组:由旗卫计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并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
(7)信息发布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旗安监局、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等。主要职责是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8)专家组:由旗安监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方案,为实施救援提供决策咨询。
4.4信息采集
做好信息采集,并进行分析整合,按工作需要进行反馈,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
4.5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事发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态发展,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环境监测等紧急处置措施。
4.6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要点
4.6.1火灾、爆炸事故处置方案
(1)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2)确定爆炸地点;
(3)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4)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5)确定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6)明确爆炸地点危险化学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
(7)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9)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6.2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
(1)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2)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3)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
(4)确定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6)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
(7)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8)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9)确定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10)明确现场的气象信息;
(11)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12)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3)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4)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5)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4.8人员安全防护
4.8.1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指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序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生命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现场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8.2群众的安全防护
企业应与当地政府、周边苏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群众安全防护需要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协调公安、卫生和环保等部门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1)迅速组织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区域、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3)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简易有效的防护物品,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做好疏散人群的生活安置工作,做好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5)做好事发地周边的环境监测,实施污染洗消。
4.9公众动员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和需要,各地、各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可向上级申请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
4.10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完善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1信息发布
旗委宣传部会同旗相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
4.12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完成、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或衍生事故隐患等危险因素消除,并经专家分析、检测和评估确认后,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现场撤离,转入常态化管理,并向社会发布。
事故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报告报旗政府和旗安委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会同旗民政等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件调查评估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监机构加强监督督促。
5.3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等级由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应急指挥部应与事故调查组做好交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讯保障
建立完善全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机制,健全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救援队伍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各应急机构应急值班保证24小时畅通,互相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包含并不限于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确保应急救援的信息指挥畅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将结果抄送旗安委办。
6.2应急队伍保障
各大中型企业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企业的专兼职救援队伍要依托专业消防队伍,是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骨干力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应危化品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装备建设,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未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
6.3救援装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和企业,根据各自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危险化学品救援装备库。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协调调用相关企业救援装备。
6.4救援物资保障
按照“覆盖全旗、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全旗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各地做好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
6.5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满足应急救援的情况下,旗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制定相应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调用方案。接到应急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救护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7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6.8技术保障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技术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构建覆盖全旗信息化平台,实现对重要场所、重点部位、关键设备设施的动态化和信息化监管,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托科研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研发,逐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水平。
7.宣教、培训和演练
7.1宣教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监督督促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兼职救援队伍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的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落实。
7.3演练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演练,提高部门间协同作战能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及时修订应急预案。评估总结抄送旗安委办。
8.监督管理
旗安委办对鄂托克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体系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9.奖励与责任
9.1表彰或者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10.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1.其他
11.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名词术语说明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