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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政办发〔2020〕13号
成文日期 2020-06-09 公文时效 废止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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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

      复工复产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13

  

苏木镇各园区,旗(市)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托克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鄂托克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20〕17号)精神,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减轻疫情期间企业负担,有效促进我旗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财政支持

  (一)给予复工复产补贴。为加快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经营,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贴新冠肺炎期间复工复产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通知》(鄂府办发〔2020〕16号)和《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14条措施>的通知》(鄂市监发〔2020〕16号),由旗市场监管局牵头,旗工信和科技局、卫健委、交通局、文旅局、住建局、能源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具体负责,按照“降成本、促复工”“谁复工补贴谁”“先复工先补贴”“早补多、晚补少”原则,对2019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下和起征点以下、今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生活性服务类(餐饮、住宿、商场、超市、食品加工、药店、诊所、家政物业、电子商务、洗染、美容美发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申请发放,由符合补贴政策的经营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补贴建议报旗市场监管局,旗市场监管局会同旗税务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核对后,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由旗财政局向各经营主体发放补贴。牵头单位:旗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工信和科技局、卫健委、交通局、文旅局、住建局、能源局、应急管理局、旗税务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旗财政局,等等

  (二)加快偿还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由旗财政局牵头,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力争在2020年底前将无分歧的政府部门拖欠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全部清偿。由旗国资委牵头负责,组织国有企业及时申报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情况,杜绝新增账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欠长效机制。(牵头单位:旗财政局、旗国资委,配合单位:旗相关国有企业,等等

  二、落实税费优惠

  (三)减免租金。由旗财政局牵头,旗国资委具体负责,核实承租旗文旅公司的8处商铺和承租旗医院、旗高级中学、旗绿苑小学4处资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时间。由承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租赁合同,缴款票据、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报出租单位审核确认并出具开复工证明后,由旗财政局会同旗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予以减免1—6月份房租。由旗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据实结算为准。(牵头单位:旗国资委,配合单位:旗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和科技局、旗相关国有企业,等等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旗发改委牵头负责,在核定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严格落实自治区和市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费用。(牵头单位:旗发改委,配合单位:旗财政局、旗市场监管局、旗工信和科技局,等等

  (五)下调纳税定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公告和《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办理停业等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16号)等政策,由旗税务局和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牵头负责,在核定2020年纳税定额时,适当下调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并按照规定减税和减免、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牵头单位:旗税务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配合单位:旗财政局、旗市场监管局、旗工信和科技局,等等

  三、加强信贷支持

  (六)强化重点领域信贷支持。根据《人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关于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使用说明》规定,由人行鄂托克支行牵头负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以2019年末各法人机构涉农贷款和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为参照,合理确定申请专用额度再贷款比例,优先使用支小再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三农三牧”、扶贫等领域的信贷总额不低于2019年。(牵头单位:人行鄂托克支行,配合单位:旗银保监办、旗金融办、旗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等等

  (七)实行展期续贷。根据《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内银保监发〔2020〕6号),由旗银保监办牵头负责,对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其存量贷款2020年上半年到期后还款确有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给予展期续贷,顺延期限不少于3个月,同时鼓励银行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牵头单位:旗银保监办,配合单位:旗金融办、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管局

  (八)加大贷款贴息力度。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支持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规定,由旗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旗内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按照贴息申报条件、程序,积极争取市级贷款贴息资金。同时,我旗对在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至6月底办理的新增贷款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6个月,单户贴息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旗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鄂托克旗支行、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管局、旗财政局,等等

  (九)降低融资担保费。由旗国资委牵头负责,对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担保费按1%收取。(牵头单位:旗国资委,配合单位:旗金融办、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管局、旗财政局,等等

  四、强化农牧业支持

  (十)支持农牧业重点产业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鄂府发〔2019〕76号),由旗农牧局牵头负责,积极培育绒山羊、细毛羊、肉牛、瓜果、蔬菜、小杂粮等重点产业,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户转方式、调结构,实施产业化经营,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牵头单位:旗农牧局,配合单位:旗金融办、农行鄂托克支行、旗银保监办、人行鄂托克支行、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等等

  (十一)解决春耕备耕和农产品销售难问题。根据《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20〕16号)和《人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关于再贷款、再贴现专用专用额度使用说明》,由旗发改委、旗农牧局牵头负责,对2020年1月至4月底,农资流通企业用于购买2020年旗内春耕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产品的新增贷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6个月贴息;对2020年1月至6月底,农产品流通企业用于收购市内玉米、葵花、蔬菜等的新增贷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6个月贴息。(牵头单位:旗发改委,配合单位:旗农牧局、旗金融办、旗财政局、旗银保监办,等等) 

  五、强化企业用工支持

  (十二)加快失业保险金返还。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9年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社发〔2020〕14号),由旗人社局牵头负责,及时返还已经复工复产的受疫情影响的符合援企稳岗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的失业保险金。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9年度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通知》(鄂财社发〔2020〕26号),加快办理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金返还手续。(牵头单位:旗人社局,配合单位: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税务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等等

  (十三)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8号),由旗人社局牵头负责,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保障疫情防控、公用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的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牵头单位:旗人社局,配合单位:旗教体局、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旗民政局、旗农牧局,等等

  (十四)加大培训费补贴力度。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2号)《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8号),由旗人社局牵头负责,对疫情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根据实际培训费用享受相应补贴政策。(牵头单位:旗人社局,配合单位: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发改委、旗农牧局、旗林草局、旗能源局,等等

  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十五)建立政策落实联席会商机制。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要加大对14项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力度,积极对接市直部门,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相关实施流程、办法,建立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精准及时落实,全面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十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由旗政务服务局牵头,旗发改委、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能源局、旗生态环境分局、旗住建局、旗水利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对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建立重点项目集中审批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线上平台,推动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最大化、最优化;不能提供线上服务的,要推行预约服务、帮办代办,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材料的要实施容缺办理,疫情消除后补办先关手续,最大限度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鄂托克旗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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