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25011734608L /2019-352997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鄂政发(2019)19号 |
成文日期 | 2019-03-08 | 公文时效 | 废止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2019年2月15日旗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鄂托克旗石灰石、硅石矿山企业开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鄂托克旗石灰石硅石矿山企业开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石灰石、硅石矿山企业开发管理秩序,妥善安置自然保护区内退出的石灰石、硅石矿山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非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配置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意见》、《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石灰石、硅石矿山企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石灰石、硅石矿山企业,是指已取得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做到近期与长远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等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边发展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第八条 根据矿区资源赋存情况、生态环境特征等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开采工艺、开采规模、开采顺序和设备,原则上石灰石矿不得超1套破碎设备、硅石矿不得超2套破碎设备。
第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章 石灰石、硅石矿山企业准入
第十条 不再审批单独矿山开采及加工项目。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退出的石灰石、硅石矿山企业是指《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7〕212号)中明确的保护区退出矿山企业。
第十二条 鼓励自然保护区退出企业将原生产规模与保护区外整合挂靠企业生产规模合并,保护区退出企业矿权独立设置的矿山企业,可保留原有破碎设备和生产规模。
第十三条 石灰石、硅石下游深加工企业根据其对矿石的实际需求量可申请扩大生产规模和新增破碎设备。
第十四条 对申请扩大生产规模或新增破碎设备的石灰石、硅石下游深加工企业,由旗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请旗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石灰石、硅石下游深加工企业矿山破碎设备或生产规模已经满足生产需求的,不予受理破碎设备及生产规模扩大等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