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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关于垃圾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2024-01166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6日
名称: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关于垃圾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主题词:垃圾处置
时效性:有效

  为全面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效加强我苏木农村牧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堆放、弃置、倾倒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苏木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一是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建筑垃圾应纳入危险废物处置;二是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牧区随意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生活垃圾要在指定垃圾清运点倾倒,并按有关规定集中拉运至生活垃圾压缩站进行处理,建筑垃圾拉运至乌兰镇指定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

  四、产生、处置、清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保障周边环境卫生;垃圾清运过程中要做到密闭运输,严禁沿途撒漏污染公路沿线及乡村道路两侧。

  五、苏木集中区商铺要落实“门前五包”,严禁向沿街雨水、污水管道倾倒污水、油污、泔水等餐厨污水,不得乱泼乱倒,污染周边环境卫生。

  六、苏木辖区内农牧民严禁私自丢弃死畜尸体,应当就近寻找动物尸体收集点进行投放,不得乱扔,污染周边环境卫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我苏木辖区范围擅自实施采砂挖沙取土等违法行为。

  八、各嘎查村加强宣传引导和巡查监管,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私自丢弃死畜尸体并屡教不改、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苏木政府、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报告,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欢迎广大居民朋友积极举报苏木管辖范围内偷倒垃圾行为或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监督举报电话:0477-5100082

 

  特此通告

 

                       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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