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2-00146 | 分类:自然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能源局 |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29日 |
名称: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 | |
文号:无 | 主题词: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 |
时效性:有效 |
一、申请材料
1.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书面申请
2.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报表
3.施工工程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
5.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作业合同或协议(甲、乙双方协议)
6.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图纸、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施工内容、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措施、施工作业的计划时间、是否停电作业(乙方)
7.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对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意见
8.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10.施工作 业工程概况、施平作典单住的简要情况及耷质证件
二、办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三、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是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是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是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一)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者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机械(含车辆、机械上的人员)和物体或者其最高点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小于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而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建设项目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即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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