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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6-00401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其它
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8月19日
名称:
关于鄂托克旗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11·17’一般坠落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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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关于鄂托克旗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11·17’一般坠落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6-08-19

来源: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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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17日中午14时左右,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在鄂托克旗蒙欣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全封闭公共煤棚项目(三标段)钢结构施工作业时,在调整球形网架位差时发生垮落,致使高空作业人员坠落,导致发生一起死亡1人、轻伤1人的一般坠落伤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

  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办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举报事项的函》(鄂安办函〔2024〕39号)文件要求,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成立了群众举报事项(蒙欣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调查组,对内蒙古蒙欣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涉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问题进行调查,按照《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鄂托克旗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11·17”一般坠落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鄂政发〔2025〕16号)中有关事故防范措施要求,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对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经查阅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卷宗,事故责任单位为鄂托克旗蒙欣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事故责任人员为某进、李某忠、王某军、李某、张某龙、王某旭6人其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分别为:

  (一)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及落实情况

  1.蒙欣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落实不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混乱: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施工;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编制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方法不当未增设临时支撑塔柱;施工安装前,未进行施工模拟验算,施工安装过程中,未进行有效的施工过程监测与控制;未对施工作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督促整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对承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六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第1款、第27条、第36条第1款;《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第4.2条、第15.2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项”;建议对该公司处50万元的行政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鄂托克旗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11:17”一般坠落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修订报告》中补充调查核实内容:蒙欣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不存在事故瞒报。因此,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第四项“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中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撤销对蒙欣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处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他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维持不变。

  整改落实情况:蒙欣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不服,已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接到法院传票,预计2026年7月30日开庭审理。证据: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传票。

  2.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巡检不力,对施工人员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未进行有效监督并督促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项,建议对该公司处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资质颁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施工资质进行处理。

  整改落实情况:行政处罚款50万元20264月29日将罚款缴纳鄂托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内蒙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15062426000001757056

  (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及落实情况

  1.史某进,男,群众,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施工队施工员。违章操作,不按施工技术标准、专项施工方案,凭经验、按习惯违章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整改落实情况:已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李某忠,男,群众,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安装方法不当,未增设临时支撑塔柱;施工安装前,未进行施工模拟验算;施工安装过程中,未进行有效的施工过程监测与控制;未对施工作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督促整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5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项,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15360元)。

  整改落实情况:行政处罚款1536020265月6日将罚款缴纳鄂托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内蒙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15062426151109598745

  3.王某军,男,群众,蒙欣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承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7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76800元)。

  整改落实情况:蒙欣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不服,已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接到法院传票,预计2026年7月30日开庭审理。证据: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传票。

  4.李某,男,群众,蒙欣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对承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规定,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24000元)。

  整改落实情况:蒙欣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不服,已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接到法院传票,预计2026年7月30日开庭审理。证据: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传票。

  5.张某龙,男,群众,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施工班组长。未依法履行班组长安全管理职责,明知改变施工方法可能产生危害的发生,未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听之任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整改落实情况:因张海龙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颁发机关为淮北市应急管理局,鄂托克旗住建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中。

  6.王某旭,男,群众,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履行安全职责不力,未依法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安全监理工作,不按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整改落实情况:因王晨旭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颁发机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鄂托克旗住建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中。

  (三)其他建议落实情况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鄂托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完成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依法监督执行。

  2.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发生一般坠落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鄂托克旗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不细不实,已通过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鄂住建局全旗通报批评。

  3.原管委会建设局,在属地管理责任方面履行职责不力,已通过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原管委会建设局全旗通报批评。

  4.鄂托克旗蒙欣能源综合利用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已做到了举一反三,加强了所有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管理,严格督促了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合同中双方权利和义务。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切实做到了安全责任“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

  二、事故调查报告防范措施及建议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经查阅相关见证材料及现场核查,鄂托克旗蒙欣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已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增强了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牢固树立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认真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有关部门加强了在建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项目许可,严把了准入关。各有关部门已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规章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重点监督检查了资质管理、项目管理、工程转包、施工方案、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等,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已责令企业及时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大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经验收合格方准恢复施工,严禁赶工期、赶进度组织施工。

  (三)加强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

  蒙欣公司已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一步完善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实施了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已及时督促整改。该工程项目已竣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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