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5-00013 | 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07日 |
名称: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鄂应急管发〔2025〕2号 | 主题词: |
时效性:有效 |
局机关各股室、二级单位、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
现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烟花爆竹经营者、消费者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监总局93号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行烟花爆竹零售实名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的通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应实行专店销售、专人销售、专室储存,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与周边50米范围内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标准规范要求。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一)办证申请。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到鄂托克旗政务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或棋盘井棋蒙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可以到鄂托克旗政务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或棋盘井棋蒙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
2.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3.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二)现场核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各苏木镇政府、鄂托克旗公安局、鄂托克旗消防救援大队、鄂托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实行专店销售,房租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与本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销合同。
5.鄂托克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各相关部门负责现场核查审查,出具现场核查表。
(三)审核颁证。符合鄂托克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需携带现场核查时准备的材料及现场核查表到鄂托克旗政务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或棋盘井棋蒙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2年。
三、其他要求
(一)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实名购买制度,督促购买人主动配合登记,对购买人身份信息、购买品种数量、联系方式、燃放用途等做好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零售手机APP录入上传至《全国烟花零售单位管理系统》,实现烟花爆竹零售环节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达到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真实、准确、动态、安全”的目的。
(二)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经营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广大居民群众可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477-6222065。
联系人:闫钰、单红梅
联系电话:0477-6286029、0477-6486966。
附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现场安全条件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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