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相关材料和指南
发布时间:2022-09-15
来源: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温馨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受到职业病伤害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事故伤害死亡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请各申报单位和个人认真阅读以上内容,以免错过申报时效,同时认真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线上申报网止:
企业网厅:
搜索“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打开后点击“网上办事”,点击“单位登录”。
登录并办理相关工伤保险业务(包括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待遇等)。
个人网厅:
搜索“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打开后点击“网上办事”,点击“个人登录”。
个人认定申请(包括非参保的)和个人鉴定申请(包括非参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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