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etk019/2021-04246 | 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1年06月22日 |
名称: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印发《对律师执业活动日常监督制度》的通知 | |
文号:鄂旗司发〔2021〕84号 | 主题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时效性:有效 |
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监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鄂托克旗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日常监督制度: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党史学习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等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情况;
(九)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市律师协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