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338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其它
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7月22日
名称: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合法合规经营告知书
文号:
主题词:
时效性:
有效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合法合规经营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7-22

来源: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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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鄂尔多斯市行业监管实际,现就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行为,依法告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24)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CCC证书)。(《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发票或者进口凭证,并告知相关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 

  (四)禁止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执行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器(GB42296-2022),锂离子电池(GB43854-2024),头盔(GB 811-2022))。(《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1.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使最高设计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2.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更改车架; 

  3.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 

  4.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5.加装车载充电器、高分贝音响、高强度照明装置; 

  6.改变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七)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 

  (八)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 

  请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合规经营,立即对照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不合规经营事项,严守法律底线、安全红线。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执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无3C认证产品、非法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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