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399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1月07日
名称: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文号:
主题词:
时效性:
有效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6-01-07

来源: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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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崔向军

  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乌仁都西街南街

  受委托单位:鄂托克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巴雅拉格

  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乌仁都西街南街

  按照《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旗党编发(202141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托克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下列执法权。

  一、委托地域范围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监督管理行政区域。

  二、委托的职能职责

  受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旗党编发(202141号〕文件规定,统一行使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外),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监督管理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不履行行政执法委托职能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暂停或者收回委托,并向旗人民政府备案。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执法案件立案当日必须送立案审批文书在委托机关法制部门备案,应当撤案的必须经委托机关同意;对重大、复杂、给予较大数额(万元及以上)罚款、听证程序的案件须委托机关审核,经委托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组织和领导、指导和监督;接收各种违法线索、违反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受委托单位不按本行政执法委托书履行,本行政执法委托自行终止

  五、委托期限

  202611日至202612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份送鄂托克旗司法局备案。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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