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39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8月18日
名称: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文号:
主题词:
时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18

来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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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本局及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依据公示如下:

  (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为法定行政机关,行使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职权,统筹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二)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取得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负责本辖区内: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行政处罚等执法事项,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受市局委托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行使委托权限内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行政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行政职权。 

  (四)联系方式与监督救济渠道 

  政策咨询:0477-5111927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大楼 

  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本公示所列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属地旗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示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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