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由鄂托克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鄂发改审批发〔2020〕120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用地申请(木政函〔2020〕1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局拟启动该项目征地工作。为确保项目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主体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旗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二、拟征地位置、面积、权属
拟征地位置、面积:木凯淖尔镇巴音淖尔村沙井小组,面积100亩。
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巴音淖尔村民委员会
三、补偿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征地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作为征地方代理人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由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
项目所涉及征地补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协调旗财政局。
四、地类确定及补偿标准
被征地户提供相关权属证明(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并由苏木(镇)、嘎查(村)核实权属证明的有效性,最终确定地类。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标准执行。巴音淖尔村属Ⅲ级区片,牧草地补偿标准为6.0129万元/公顷(4008.61元/亩),林地补偿标准为6.9827万元/公顷(4655.16元/亩),耕地补偿标准为19.3965万元/公顷(12931元/亩),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6.0129万元/公顷(4008.61元/亩)。
以上方案妥否,请批复。
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