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4-01852 | 分类:工业、交通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10日 |
名称: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
文号:无 | 主题词:行政执法 |
时效性:有效 |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李姣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鄂托克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柱 职务:大队长
为规范我旗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委托鄂托克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鄂托克旗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事项
(一)负责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有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旗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三)负责全旗公路、水路、铁路客货运输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管全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全和交通运输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对用人单位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执法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执法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件、表格。
(二)受委托人责任
1. 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6.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
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27年10月10日止。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