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
发布时间:2026-08-03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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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项目编码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 1 | 鄂托克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鄂托克旗国防动员办公室 | 政府部门 | 150624FGXZ001 | 防空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防空地下易地建设审批 | (一)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每平米1400元。 (二)新建9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每平方米30元。 |
各盟市、旗县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核定,税务局征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内计费字〔2002〕1105号、国人防办字〔2003〕18号、内人防发〔2012〕31号、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内税发〔2020〕106号 |
| 2 | 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150624LCJJ009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批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二)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详见内财税〔2025〕539号文件。 |
政府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财税〔2023〕9号,内财税〔2025〕53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森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150624LCXZ017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批 |
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 2500元/亩,征用或者使用其它草原1500元/亩;临时占用草原依据内政发〔2012〕8号相关规定征收。 | 政府制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内政发〔2012〕8号、财税〔2022〕50号 | ||
| 3 |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150624RSBZ005 | 工资保证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 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 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 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 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 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 动态调整; 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 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 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 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93号)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 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 号) |
| 4 | 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旗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150624CZBZ001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150624CZBZ002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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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 | 政府部门 | 150624CZBZ006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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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鄂托克旗卫生建设委员会 | 鄂托克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150624WJZY018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运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疾控中心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受疫苗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运费 | 10元/支 | 内蒙古发改委 内蒙古财政厅 | 内发改价费字(2020)242号 |
| 6 | 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单位 | 150624ZJXZ010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居民和非居民污水费 | 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 | 鄂尔多斯市发改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 | 鄂发改费(2017)124号 |
| 7 | 鄂托克旗 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150624ZRXZ00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内政发〔1999〕12号文件:建制镇内企业10元/平方米; 2、鄂府发〔2012〕77号:旗府所在地企业5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内政发〔1999〕12号、鄂府发〔2012〕77号。 |
| 本级 | 行政单位 | 150624ZRXZ002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主要涉及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及其相关管理规定。依据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 根据矿区面积大小确定,基础标准为采矿权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面积不足一平方公里的按一平方公里计算;探矿权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 本级 | 行政单位 | 150624ZRXZ003 | 矿业权 出让收益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对矿产资源进行出让所获得的收益。主要涉及到矿产资源的拍卖出让、招标出让、协议出让和挂牌出让等形式。 | 1、探矿权出让收益率:通常在1.2%-2.3%之间,具体矿种收益率不同。2、采矿权出让收益率:与矿产品销售收入挂钩,按年度计算。 3、按出让金额征收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 本级 | 事业单位 | 150624ZRXZ004 | 土地 出让收益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对土地出让所获得的收益。主要涉及到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和挂牌出让等形式。 | 参考基准地价,依据评估价确定起始价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国办发〔2006〕100号 | ||
| 鄂托克旗 不动产登记中心 |
行政单位 | 150624ZRXZ009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 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
《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8 | 鄂托克旗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150624SLXZ015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7元/平方米;石油、天然气开采间:1.4元/平方米;非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采期间2元/吨;取土、挖矿(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0.3-1元/㎥;排放废弃土、石、渣:0.3-1元/㎥ | 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税务局征收。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内财非税规〔2015〕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内发改价费字〔2019〕397号、财税〔2020〕58号、内税发〔2020〕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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